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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铁被掌掴女孩的第二次反击行为系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 胡雷 ]——(2023-5-14) / 已阅5027次

    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的警情通报)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四)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限度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认为被掌掴女孩王某某第二次反击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依据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王某某的第二次打击行为是在当高铁乘务员、热心乘客前来劝阻之后发生的,此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王某某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继续反击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该行为违法。警方认定为互殴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四、笔者赞同王某某第二次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

    (一)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到场劝阻并未终止不法侵害的进行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于其时间条件是否成立,对于其他构成要件均无异议。具体就是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到场劝阻的行为是否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我们来看事情发生的时间点:

    20时27分

    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

    20时28分、29分

    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

    20时34分46秒

    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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