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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 黄奕新 ]——(2005-8-29) / 已阅52552次

    债转股,事关涉国企脱困,必须坚持实施。几年来实践的效果未达预期值,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国家对实行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限制,债转股只能是暂时减轻银行不良贷款的压力而无法达到总体降低风险水平的目的;二是没有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三是债转股过程基本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市场定价机制的介入,只是一刀切地在资产公司和企业之间完成交易,导致交易的低效率性和道德风险。这些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债转股的成本与收益在不同主体间不平衡,中央政府和资产公司单纯承担成本,而地方政府、转股企业和银行单纯受益。所以,必须设法统一各个主体的成本和收益。
    第一,中央政府要在新增收益的基础上追求债权清偿最大化,树立一个长远目标,以彻底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为着力点,而不仅仅在账面上实现国企三年解困目标为出发点。
    第二,要在制度上激励资产公司发挥主导作用。规定资产公司通过债转股使企业资产增值的,可以取得一定比例的收入,对照投资银行职员和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公司从事债转股的职员的报酬。同时,资产公司要提高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第三,中央政府要利用自己的权威解决资产公司运用市场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接收非经营性资产,减轻企业负担;督促地方政府转变政企关系,落实转股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四)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行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的一个新亮点,起初主要是用来盘活银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后来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其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被理论界视为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以往,受不良资产品质的限制,我国实践中较少实施资产证券化措施。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有利条件:一是社会资金充裕,居民储蓄高达10多万亿元 ,特别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出现了负利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三是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保护时间越来越短,银行业面临着开放和不良资产双重压力,证券化的低成本和高透明度更容易吸引外资,从而为资本市场开放提供一个支点。因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时解决法律、税收和市场等方面的障碍,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前不久工商银行启动的宁波分行20亿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为解决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可以考虑先以部分优质贷款和部分不良资产组合为担保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化发行的办法。另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计划的成功发行在某种程度上也回答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可行性问题,在证券化相关法律出台前,银行可以信托模式作为试点的基本方式 。
    (五)加快培育不良资产市场体系
    首先,引入“超市式”营销。处置机构可以在营业地设立专门的对外场所,集中展示各类是不良资产,提供标准化交易合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使不良资产的“买卖”式处置转变成为一种商业营销运作。
    其次,要推动建立区域性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各省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中心,也可根据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环渤海等区域经济特点建立起跨省的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发展相关的多层面市场。在新的国内外资金交流格局下,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应引入多种形式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特别需要发展与不良资产交易和价值转换相关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金融债券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和抵押品市场。
    第四,促进招投标、拍卖、信托、租赁、信用评级、评估等行业的发展,为不良资产交易和投资活动中开发新工具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此外,处置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受时空限制的网络交易系统,通过内部联网,将各分支机构联成一体,四家资产公司合并后,联成一个网络,发挥资源共享效益。
    (六)放宽引进外资
    当务之急是要抓紧解决配套政策,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鼓励并引导外资按市场原则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1、放宽外资准入。重新审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可以适当地网开一面;限制类范围可适当放宽;规定须由中方控股的项目,适当放宽股比限制。开展境外机构与资产公司及银行合资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相关基金的试点,允许国有资产公司直接以债权出资设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制订方便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出境以及相关对外担保的相关政策。
    2、减少审批层次,简化报批手续。外资通过收购资产公司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等方式参与企业重组的项目,在财政部门认可评估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自行与外商签订有关文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商即可办理工商、外汇、税务、海关登记等手续。免去现行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等多个部门报批的手续。
    3、对资产公司核定一定外债额度,专项用于满足向外资转让不良债权的需要。在核定的外债额度内,由资产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自行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后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债登记,同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减小双方的资产价格分歧。国际投资者由于缺乏对我国不良资产风险的准确判断,会对不良资产的评估采用很高的风险调整折现率,致使双方对资产价格的分歧过大。对此,可以尝试采取合资合作处置和结构化出售 (卖方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分配权),同时应按照市场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5、简化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过户的审批程序。
    6、适当扩大优惠政策。如放宽现行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的限制,部分或全部享受资产公司及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方面给予一定税费优惠并简化程序,等。
    (七)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改和制定有关民商事法律。实践中,银行涉讼案件,银行败诉的也占相当大比例,这其中与现行法律缺陷不无关系。如法人主体、诉讼时效、抵押制度等不完善,往往成为债务人“合法”逃废债务的祸根,要抓紧修改和制定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可能涉及银行的民商事法律。其次,针对执行难问题,赶紧出台强制执行法,解决法院执行措施少、秩序乱、司法没有权威等问题。第三,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已远不适应需要,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市场化的破产法,确认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第四,资产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调研,对现行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提出完善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制定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别法。第五,对开展债转股,证券化、引进外资等业务创新中,碰到的法律障碍问题,应当适时总结,提出制定或修改意见。
    (八)稳定推进各项宏观体制改革
    改革金融体制,增强银行活力,提高人员素质,引入激励制约机制,避免道德风险。改革国企和国资管理体制,重组国有资产,促进国企扭亏,提高清偿能力。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和外汇、外债、涉外担保管理体制,破除外资准入障碍。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甩掉职工安置负担,促使转变不良资产重置中政府主导的扭曲方式,实现债权人主导、市场化操作。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在司法防线上治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避免政府不当干预,同时提高行政登记、许可、监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能,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胡文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3期。
    魏建、张虹:《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白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载《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7期。
    刘澄、庞继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选择》,载《海南金融》2004年第1期。
    魏建、张虹:《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7页。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债转股:走在信用经济与“赖账经济”的十字路口》,载《国际经济评论》1999年第9期。
    毕鉴亭:《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选择》,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2004.07.20。
    王文胜:《处置不良贷款的路径选择》,载《现代商业银行》,2004年第5期。
    武士伟:《引入机构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路径选择与策略分析》,载《中国金融》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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