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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

    [ 刘文辉 ]——(2005-7-27) / 已阅26581次

    1、导致信访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信访条例》第40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⑵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⑷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2、泄露信访内容以及作风粗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报告制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报告制度,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把信访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荫芽状态
    ㈠信访综合治理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如宣城市开始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在参与解决信访中的作用,由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信访工作机构法律顾问接待并提供信访咨询等,收到了一定实效。
    ㈡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㈢信访信息报告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㈣信访督办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⑴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⑵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⑷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⑸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⑹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后,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的地方采用信访工作机构亲自督查督办和责任部门督查督办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督查有内容、督办有记录。在结案报告形成后,必须经签批领导亲自审阅。对报告内容不详或有疑义的,一律责令重新调查。
    ㈤信访情况分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⑴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⑵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⑶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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