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7-27) / 已阅18716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
不可侵犯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后果严
重的行为;主面方面是故意。
本案中叶锦某对胡燕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只是对其进行性骚扰,还
没有达到侵犯的地步,当遭拒绝后,虽然立即施暴力殴打她,但此时行为
不是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为了泄私愤,其所提的与之发生性关系要
求成了其殴打她人的一种理由,不是目的。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犯罪特征,
不构成强奸罪。叶锦某在发廊店里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的行为属于一种强
要的行为,遭拒绝后立即将其视了一种泄私愤的借口,殴打两位发廊女胡
燕某、陈美某,打完离开后又立即邀了其他人来一起殴打两位发廊女,在
回去的路上又殴打两者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和陈思某,寻衅滋事故意明
显,殴打不特定人,侵犯了公共秩序,并造成了四个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因此,叶锦某、黄祖某、苏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应按寻衅滋事定
罪量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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