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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哪些要改?怎么改?

    [ 杨涛 ]——(2005-7-25) / 已阅15690次


    “两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以来,在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些是与“两法”本身不完善有关,有些则与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但是,许多问题的解决更需要相关司法改革的推进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陈卫东说,对于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以及奖惩、考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依靠“两法”的完善加以解决的,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的法律很多,比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我们需要有一个大局意识,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司法体制问题,对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职权进行准确定位,完善保障与监督机制。

    余捷认为,未来“两法”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着眼于加强“两院”的独立性,使人、财、物等得以保障,减少和避免地方行政上的干预;要严格执行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要求,严格规范人员准入制度;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加快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步伐;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培训等。

    相关链接:检察官法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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