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旭东 ]——(2005-7-4) / 已阅16584次
我国信托立法的创造性成就在于:“以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推行信托制度开辟了道路,中国信托法的制定,明确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也就是在法律上确立信托制度,使这项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和经济事务中能有效地运用。”[见:《信托法释义》]
结论:
通过对信托法的理解,本人认为,信托是法定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是民法体系下对财产所有权内容的特殊规范,且信托文件作为契约性文件的成立也与合同法约定的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特殊性,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对信托行为及信托纠纷处理的判断应该优先适用信托法。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朱旭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