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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结果实质化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908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办案结果实质化是律师从事法律或诉讼服务的宗旨,结合在“办案过程可视化”一章对当事人看重办案结果的社会现实所做的表达,我们应当认识到,当事人真正在乎的是其社会利益的实现,而非其他,办案过程的可视化也只不过是要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认识到,即使出现了的不利的办案结果,律师也已经在案件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尽到了应尽的职业义务,履行了应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办案过程可视化所针对的个中目的,却并不是律师职业所要求的的要义和宗旨,面对当事人以及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只靠可视化的办案过程是不能起到根本作用的,要想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其根本上还是要能够拿得出“站得住脚”的办案结果。如果一个律师代理案件总是“输”,即使其展现给当事人的办案过程再精彩,那么这个律师在长时间的职业过程中也一定是不能够赢得良好口碑的;相反,如果一个律师代理案件总是“赢”,那么即使其不太注重办案过程的可视化,这个律师也一定能够在职业过程中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因此,如果不考虑办案结果可视化理念的其他意义,仅仅就对直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这个作用而言,办案过程可视化恐怕只是对办案结果实质化的补充。

    那么,什么是案件结果实质化?说白了,就是依靠法律和诉讼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就是在已有的案件情势的基础上、在已有的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

    从当事人需求上说,所谓“实质化”,就是要能够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具有诉讼利益的获得感,就是要使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其想要的诉求得到实现。这个需求放在具体案件上,就是要使当事人在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的到实现,就是要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真正的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裁判认定;这个需求放在整体事务上,就是要使当事人所要通过诉讼办理的事务能够有效的办成。

    从案件现实基础上说,所谓“实质化”,就是在已有案件情势、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利益推进,而不是脱离案件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盲目地评价案件的办理结果,即有基础的“实质化”,而不是脱离基础,盲目地设立不切实际的目标,而以此实现此不切实际的目标为“实质化”,进而,已有的案件基础也是正确评价办案结果实质化的必要前提,追求办案结果实质化,不是“小马拉大车”,不能设置脱离案件实际情况的目标,如违反此原则,其结果只能使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力不从心,无法完成实质化的目标,因此,办案结果实质化的应有之意是在既有证据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果的利益推进和实现。

    对于案件要有证据和法律支持,在这里不必多说,如果一个案件连起码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没有,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在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案件结果要在已有案件情势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化,这里的“情势”就是指除法律与证据因素之外的综合因素,如政策、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融资时间因素、社会道德因素、司法习惯等等。律师办案毕竟是法律实务工作,要考虑社会现实。在实现和评价案件结果实质化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情势基础,将相关情势因素对案件推进的阻碍或帮助等影响都想在头里,是推进案件结果实质化的必要前提。要考虑司法习惯的影响:首先是二审改判率、再审申请成功率等裁判比率的影响,二审改判率和再审成功率较低,没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会改判和裁定再审;其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比较注重事实的认定等,如果没有事实认定的巨大出入,一般不会改判和裁定再审;再次,对于一审来说,要注意不同法官对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和理解,要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相关价值判断进行有效的情势估计。要考虑相关政策影响:例如某城市要在一定时间段内完成一定的城市建设任务,这个城市建设任务涉及到相关农村地区的拆迁,如果律师在代理这些农村拆迁案件、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以及其他相关涉及到拆迁的案件时,一定要考虑拆迁政策以及城市建设政策的影响。要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如果律师代理债权追偿的相关案件,站在原告角度考虑,就是要找到对方财产,站在被告角度考虑,就是要尽量让财产归属者尽量避免涉诉和败诉,至于其他没有财产的被告,即使败诉也不影响案件的实质结果。要考虑社会道德因素的影响:其一,要注意“大环境”的影响,如果一个案件严重不具有社会合理性,或者受到社会伦理的严重制约,法官再裁判时势必要考虑社会影响,这在“南京彭宇案”所带来的“扶老人”问题之后显得尤为重要;其二,要注意“小关系”的影响,不得不说,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还是一定程度的存在着的,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不去触碰这些底线的同时,也要严防这些“小关系”对案件所带来的的不利影响,进而以此为基础,综合运用证据与法律,以其有利的案件结果。总结来说:案件的分析论证要在这种案件“情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情势”基础决定了案件的分析论证方向,也决定了律师需要提供的案件证据与法律依据的强度,如果“情势”对案件具有阻碍,那么则需要律师提供足以压倒法官裁判心理的证据与法律依据,使法官考量利弊,使法官别无选择,如果“情势”对案件有利,那么则需要律师充分利用情势,顺势而为,给法官足够的“台阶”下,使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办案结果实质化的主要要求:

    第一,办案结果实质化要从办事儿的意义上着眼。

    第二,办案结果实质化就依靠诉讼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三,办案结果实质化不仅要考虑积极利益的获得,还要考虑消极利益的免除,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获得整体利益的结果,有的案件虽然看似是案子打输了,但是有可能是事情办成了。

    第四,律师要能够正确预料当事人的利益预期,进而预料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看法。

    第五,律师合理告知实现案件结果实质化的现有基础和律师所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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