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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代理的艺术——办案过程可视化(二)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937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案卷阅读可视化是指在整理阅读案卷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记录、计算和勾画等动作,并将这些动作的过程严谨、整洁、清晰的保存下来。虽然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那么强调阅卷,或者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也没有刑事案件那么多的案卷需要阅读,还有就是民事案件主要基于自诉的诉讼模式要求,也不像刑事案件必须把阅卷当做一个重点工作。民事案卷虽然来源不同,如一审原告的卷来自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有效信息,如一审被告的卷来自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律师收集以及法院交换的证据材料等,如二审上诉人的卷来自于上诉人提供的或律师收集的新证据以相关信息等等,如二审被上诉人的卷可以由律师从一审法院处调取的一审案卷和新的案件材料组成。但是,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民事案件的阅卷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从案卷信息中整理出案件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需要以案卷为基础进行分析论证,需要从整个案卷中整理出对案件有用的材料,需要从整个案卷中筛选出需要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当筛选和审查证据后,发现证据不足时,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由律师自行收集证据,如无可补充的证据,要告知其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还需要以案卷为基础进行必要的诉讼数额的计算,需要案卷以及法律为基础为法庭发言做出必要的准备,可以说,阅卷是律师有效地展开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的基础,是理清案件事实和进行法律分析的开始。因此,对于案卷的阅读要仔细并必要的进行记忆,有效的文字记录是进行记忆的有效方式,现实中,有些律师由于案大量多或者没有很好的长篇阅读功底,并不能够进行仔细的案卷阅读,这是不可取的,要想对案卷有一个清晰且有逻辑的把握,就必须认真的阅读案卷,且应重复阅读案卷,一遍不行就两遍,两遍不行就三遍,这样就会产生“书读百遍、其意自现”的效果。

    证据收集整理是指将散落各处和相互杂乱的证据收集并整理至可呈供法庭的形式,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是在既有案卷所包含证据的基础上,再进行补充收集,并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的过程。证据收集整理可视化是指在证据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做到记录、编排等活动。例如:某一涉及公司的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作为证据时,作为证据收集人的律师要列明原因,填写好工商审批部门调取该证据所必需的行政手续等等。例如:在整理证据时,要将证据按照单一的排列方式或者是组合的排列方式将已经形成的证据排列起来,并依法有逻辑性地书写证据目录,将单一证据或者证据组合的名称、数量、单位、来源、表现形式、证明内容(或证明目的)等书写下来。

    法律检索可视化是指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的可视化,就是在查找法律时,将所要查找的法条以及查找的原因记录下来的过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的写作将法律检索可视化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可视化之后书写,并不代表,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顺序上也应将法律检索工作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工作之后,笔者这样的写作顺序初衷是先讨论事实问题再讨论法律问题。与上述书写顺序恰恰相反的是,实际操作中,大体上应当将法律的检索工作放在证据收集整理工作之前,随着工作的展开,或也全然交融的进行两个工作,因为除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律检索工作是法律思路形成的工作,法律包含了规定在法条当中的应有的法律事实证明程度,因为要想法律规则起作用,就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法律规则中所认定的、作为法律关系和权利构成条件的事实。这很简单,如果律师代理的是原告,就应当找到必要的请求权基础,并加以证明请求权基础事实的存在,如果律师代理被告,就要找到相应的抗辩理由或抗辩权,加以质疑原告请求权基础事实的不存在,或者加以证明抗辩理由甚至抗辩权基础事实的存在。因此,律师所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及其所需要的基础事实和事实证明标准,都包含在承载这个法律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中了,进而,民法法条当中自然有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形式的证据规则只不过是结合了民事诉讼法对民法法条当中的证据规则的延续细化罢了。

    案件分析论证可视化是指将查阅案例、查阅文章书籍、思维推导及讨论等分析论证过程记录下来。如查阅案例,对查阅到的案例基于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行表格化、图形化的处理,可以是普通的表格,也可以是柱状图、饼状图等能够直观反应比例和数量的形式。如查阅文章书籍就将找到的文章中的观点复制黏贴或摘抄下来,并注明出处。如思维推导可以画思维导图,并做必要的注释。如进行讨论,可以做笔记等。

    对于法律文书本身就是一种纸面化的呈现方式,所以也必然满足了文书写作可视化的基本要求,即能够让当事人看到工作律师的工作成果。但是还需补充三点:第一,对于文书写作的思路整理过程或者形成最终文书之前所打的草稿和修改痕迹应当尽量保存;第二,在文书写作的表达上,应该力求让当事人和法官看的懂、看的轻松、阅读方便,并能够说明问题,这一点应当从文书的形式美、实质美和直观美三个方面下功夫;第三,对于代理词、答辩状一类的非必要的文书,也应当力求每案必写,一来是整理思路,二来是能够与案件分析论证、法庭发言等融汇起来,既作为分析论证的结果,又作为法庭发言的准备,进而是一种好的办案习惯。

    对于法庭发言可视化,书记员记录的开庭笔录就已经达到了可视化的效果,重要的是,要将开庭笔录做必要的保存,如庭后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开庭笔录。除了开庭笔录之外,开庭前对于庭审发言的纸面准备、律师在庭上庭审记录、基于庭审情况的随时整理要点与思路的记录、庭审发言的实施状态(庭审直播将予以记录)等都是能够达到可视化效果的手段。

    还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具体操作过程不必死板,不必故意苛求可视化的效果,因为有时正常完成了工作就有可视化的效果,此操作过程应当跟据案件的需要灵活处理,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与工作感受。

    办案过程可视化是一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态度。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自律与勤奋是必不可少的。也不能只依靠头脑的思维与记忆,而是应该在思维与记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形式化的记录,毕竟“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于是,工作过程的可视化成了展现律师工作作风和态度的一种最佳表现或验证形式,它能够直观地展现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严谨和细致,坚持办案过程可视化的律师一定会因为长期的积累和努力,一直变得优秀,并将快速跻身律师行业的前列。

    办案过程可视化确实对案件办理本身就有良好的实效。具有实际效果是律师办理案件的宗旨,是当事人真正在意的律师为其服务的结果,可视化的要求并不仅仅是一种为了展现给当事人看的宣传手段和赢得好评的手段,它不只有充当“花瓶”的作用,可视化是真正有利于案件实际效果的。第一,这种实际效果是从可视化能够端正律师办案态度开始的,只有律师对办案过程与结果从内心真正的重视和真诚不欺的面对当事人的需求,律师案件办理才有可能导向良好的结果,第二,这种实际效果是基于可视化能够规范律师的办案过程的,如果没有系统的大BUG,过程的规范与专业,一定能够导向应有的结果,这也是程序应有的意义所在,当律师认真地分析论证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有效的依据法律和证据表达观点,并做相应的记录,这样的流程走下来,应有的法律效果是能够达到的。第三,通过可视化可以对律师办案过程起到一定的自律效果,进而,以对过程的自律达到办案目的。

    办案过程可视化能够将律师办理案件的专业化过程展现给当事人看,避免当事人简单的、“一刀切”式的仅以案件的成败来评价律师的工作和水平,并能够让当事人意识到,无论案件成败,从事从事法律服务是一项繁重且专业的工作,进而使当事人敬畏律师职业,并使其认为花的律师费是值得的。当事人购买服务往往会有一种钱不知道花在哪里的感觉,因为服务行业本身本身就是一种对财产的消耗,如果连好的服务结果都没有,当事人可能始终会萦绕着花了冤枉钱的感觉,为了应对当事人这种感觉,律师有必要对专业化过程进行佐证,而办案过程可视化就是此佐证的一剂良药。

    对于整体的办案过程,我们建议律师在办案时书写工作日志。这个工作日志可以以案件大小阶段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每天工作内容的形式出现(标明日期)等,在其内容部分,可写明案件分析的结果、原因、具体工作内容、案件进展情况等等,并可将案件具体工作内容附于每一次日志之后,这样可以对案件整体过程记录下来,装订成册,以做保存,还可对案件工作日志的编排、装饰、外观等做精致化处理,以期有良好地规范效果和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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