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昌明 ]——(2023-2-28) / 已阅1198次
为四川卫健委的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脱钩政策点赞
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 郭昌明
早几天,四川省卫健委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大意是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脱钩。该办法一公布,立即引发广大网民讨论,褒贬不一。
本人从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角度认为,该办法将生育登记和结婚登记脱钩的做法是法治进步、时代的进步、人权的进步。
一、贬低该办法的理由不成立。
贬低该办法的关键词大都集中在 “提倡养小三”“鼓励未婚生育”“违背公序良俗”。
1、“提倡养小三”“鼓励未婚生育”的理由不成立。从古至今,从中到外,养小三和未婚生育现象一直存在,即便实行结婚登记制以来,养小三和未婚生育的现象也未根绝。这说明养小三和未婚生育这两者之间与结婚登记没有必然的联系。
2、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也站不住脚。从良俗的层面,我们不鼓励养小三和未婚生育。但面对养小三的“结晶”,我们强行将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挂钩,从而影响非婚生子一生的株连政策难道就没有违背公序吗?毕竟非婚生子也是人呀!也有基本的权利呀!
二、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脱钩是法治的进步。
1、厘清了生育登记和结婚登记的服务领域。生育与结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各属于不同的领域。生育登记服务公民的生育领域,结婚登记服务于婚姻成立领域。将两者挂钩的做法本来就很牵强,现在脱钩属于正本清源,达到了“神归神位,佛归佛位”的效果。
2、保护了非婚生子的生存发展权。孩子是无辜的。由于生育登记与结婚登记挂钩,导致非婚生子在上户、上学、就医、工作等诸多领域不便,不仅严重影响了非婚生子的生存发展权,还催生了灰色产业,危害了公共秩序。生育登记和结婚登记脱钩后,不仅从根源上铲除了这些灰色产业生存的土壤,还将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相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
3、是法益衡量的必然结果。公序良俗虽然不提倡养小三和未婚生育,可非婚生子享有生存发展权更不能忽视。两者相权,养小三和未婚生育是一个实然问题,而非婚生子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应然问题。实然走向应然是法益衡量的必然。
4、能够促进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升。脱钩后,生育登记将新增一类非婚姻的服务对象,面对一个从无到有的登记,卫健部门是否做好了充分准备,这是衡量政府管理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