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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底线》部分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剖析

    [ 胡雷 ]——(2023-1-26) / 已阅1508次

    电视剧《底线》正在热播,该剧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这些案件中的一部分是常规案件,但法院的判决却是非常规判决,因为舆情的关切,高层的介入。电视上越倡导的,现实中越欠缺。

    一、雷星宇防卫过当案

    该案系现实中的山东省聊城“辱母杀人案”,一、二审判决也与现实相一致。所反映出来的是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严重欠缺的问题,此处案情不再赘述。二审改判的原因在于舆情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进而使得法院高层介入从严审视一审判决,这才有二审改判防卫过当的结果。如果没有舆论的炒作,就不会引起高层关注,如果是正常刑事案件的二审,法院没有动用如此强大的力量在二审中审视一审可能出现的问题,二审结果必然是裁定维持原判。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比较典型的还有昆山反杀案,司法机关为何如此大力宣传,这本来不就是应该适用正当防卫的么?很正常的一个刑事案件。正是因为以往司法实践在适用正当防卫时具有严重错误且已成定式,所以需要拨乱反正。比较典型的错误就是将防卫限度与防卫前提混为一谈。笔者辩护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曾经在与笔者交流时说,“如果嫌疑人用的是木棒,我们会考虑防卫的性质。但是嫌疑人用的是刀,所以我们不考虑,同时也不认定受害人过错”。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因防卫的限度条件而有所改变,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符合限度条件则构成正当防卫,不符合限度条件则构成防卫过当。既然使用木棒防卫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那么该防卫前提条件的成立不因使用刀而改变。用刀是限度条件的问题,不能以不符合限度条件为由来否定防卫前提条件的成立。

    正当防卫具有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笔者在辩护一起有关防卫过当的案件中,拜读了一本专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也做了案例检索。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还是比较欠缺!这是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中所陈述的办案感悟。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正确适用的确非常欠缺。

    二、主播骆优优猝死案

    (以下内容来源于
    http://www.wnd.gov.cn/doc/2022/11/04/3788950.shtml,系无锡高新区管委会、新吴区人民政府的政府公开信息)

    【以案释法】我是主播,我和直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徐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直播公司,主要在酷狗直播平台组织直播,其作为甲方与旗下主播均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这份经纪合同明确约定(节选):乙方从事视频直播演艺活动的有关酬劳,如果第三方(即直播平台)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无义务代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合法、不合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乙方若因疾病等突发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工作,应以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就乙方的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相关活动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约定分配收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平台进行线上演出,并配合甲方的一切工作。

     主播一:

     李某系这家公司的主播之一,与公司签订了上述经纪合同,因双方就报酬分配产生纠纷,遂向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很显然,就双方经纪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虽李某需在甲方所指定的直播平台直播,但李某的收入来源并非该公司,而是直播平台;李某因突发情况不能直播的,仅需告知公司,而无需公司进行批假;对李某的商务经纪等活动产生的收益由双方约定分配,而非直接归于公司所有。

    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中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等重要特征,即使公司对其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监督及要求,也是基于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而实际中,双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行的。所以,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二:

    而与之不同的是,王某虽也是该公司的主播,也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但另外还补充签订了“艺人管理规则”、“艺人管理规则分则”。王某同样因报酬纠纷而将公司诉至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艺人管理规则,公司对各个级别的主播均规定了保底的基础合作费;主播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直播平台的安排;如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法配合公司安排的直播或其他活动,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停播申请,公司有权不同意主播提出的停播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播每天在线时长需大于或等于7小时,每月需大于或等于180小时,每月休息4天,超过4天的部分如无假条则按照缺勤处理,缺勤一天则扣除三天的基础分成。

    敲黑板:劳动关系构成的特征要抓好!

    显然,这些管理规则的内容实质上与劳动合同应约定的内容并无二致,所谓的基础合作费就是保底工资,每月按时发放,即经济从属;王某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直播平台的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向公司提供劳动,而每天的工作时间及每月休息时间均有严格要求,公司亦可对主播王某的请假申请不予同意而要求其正常出勤,若违反则公司会给予相应处罚,即组织从属和人格从属,存在显著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然,这份艺人管理规则还对主播的直播过程规定了极其详细的要求,毋庸置疑,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就是完全的劳动关系。这与《底线》中,法官认为咔吧咔吧公司每月固定支付骆优优工资,对骆优优进行日常考勤,规定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等的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致的。

    电视剧的热度终会褪去,但留下的警示值得思考。直播行业的兴起正是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一个缩影,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已经是一个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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