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22-12-4) / 已阅1882次
<民法典>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结,医疗事故罪的存在毫无意义.
内容提要:
<民法典>实施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两部委出台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细则>,据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终结.医疗事故罪的存在毫无意义.
关键词:
<民法典>.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中有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从第1218条至1228条共11条予以表述.按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中阵述:”应采取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慨念,取消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差别,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应当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根据两部委颁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又根据两部委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细则>:”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两部委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由此看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随<民法典>的实施而予以终结.
<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___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亦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终结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近20年来法医鉴定机构就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的存在,搅乱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处理.<民法典>实施后,两部委设置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主体,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不再会出现乱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可顺利进行.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系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员名册的法医参加为宜.”由此看来,亦可以类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终上,无论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凡是属及医疗的问题,应回归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鉴定.法医不是看病的医生,但凡是带有医字的亦都是中华医学会的成员.在这里带有医字的法医与临床医学是两码事.
作者:余成善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