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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思表示的解释立场、方法和方向

    [ 韦长江 ]——(2022-11-28) / 已阅1480次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立场
    意思表示解释立场是指确定意思表示含义出发点和落脚点。
    意思表示解释大体有两种立场,根据更加注重意思表示主观状态的解释,还是更加注重意思表示客观状态的解释,可以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是指更加注重对意思表示之“内心意思”的解释,也可称“意思主义的解释立场”,其目的在于探究行为人真实内心意思,真实内心意思才是应确定的意思表示含义,而不是只注重行为人的外在表示。
    客观解释是指更加注重对意思表示之“外在表示”的解释,也可称为“外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其目的在于阐释清楚行为人外在表示之文意,意思表示的外观文意才是应确定的意思表示含义,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意思表示的外观文意才是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首要依据,而不是只探究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由于需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更加注重意思表示的外观和文意,所以采用以客观解释为主的意思表示解释立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由于不需要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更加注重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心意思,所以采用以主观解释为主的意思表示解释立场。
    可通过《民法典》第142条两款立法语言的对比发现该两款规定之解释立场的不同: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该条款中“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所使用词句”以及“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之表达,实际是规定和强调了有相对人意思表示主要采用客观解释之立场。
    《民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中“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以及“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之表达,实际是规定和强调了无相对人意思表示主要采用主观解释之立场。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是指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具体方式。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包括平意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意思表示解释可以有多种解释理由,却只能有一种解释方法,因为意思表示只能有一种确定的含义,也就只能有一种确定意思表示含义的意义路径,这种意义路径在通向意思表示含义时具有逻辑上的唯一性,因此,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只能有一种也是在表达其在逻辑上不可能有多种,这种“只能有一种”解释方法不是在说人为地限制选择,而是在说逻辑上没有余地。《民法典》第142条中“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和“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均在说明意思表示解释含义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在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上就是一种方法上的唯一性,因为从意思表示解释方法的逻辑构造上说,确定性就意味着唯一性。
    一个作为意思表示表达方式的语言、文字、符号等可能有多种含义,可能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可能有扩大含义、通常含义和限缩含义之分,但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只能解释出一种确定的含义,扩大含义、通常含义和限缩含义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并存。根据意思表示是解释出扩大含义、通常含义还是限缩含义,可以将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分为平意解释、扩大解释和限缩解释。平意解释是指按照通常、一般意义来理解的意思表示含义;扩大解释是指按照广义、扩大意义来理解的意思表示含义;限缩解释是指按照狭义、限缩意义来理解的意思表示含义。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方向
    意思表示解释方向是指解释者需要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角度。意思表示只能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但是这个含义却可以具有不同角度的阐述。意思表示解释方向不同于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解释方式只能有一个,即意思表示只能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但是这个确定的含义却可以根据不同的解释者需求导向不同的解释方向和角度。这些不同的解释方向和角度时意思表示含义的不同表现,不同的解释方向并不意味着出现了多个意思表示含义,而是在意思表示本质含义不变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同表现。
    根据意思表示的含义表现为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总体上可以将意思表示解释分为正面解释和反面解释。正面解释是指阐释出意思表示的正向的、积极的含义;反面解释是指阐释出意思表示的反向的、消极的含义。
    如将某意思表示中的“应当”进行解释,该意思表示中的应当系在表达当事人的某种约定义务,当事人未完成“应当”所表达的义务的,根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对该“应当”进行解释可产生正反两种表现:正面解释就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之意,当事人为该种行为,其法律效果是正确履行了约定义务;反面解释就是“不得为某种行为”之意,当事人为约定义务之反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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