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依法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探论

    [ 翟峰 ]——(2022-9-1) / 已阅4504次

    故此可见,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实亟需通过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或专门的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法规等所构成的相关法治体系,对此予以依法切实保障。
    而这样的依法切实保障,有必要具体地体现在如下主要方面:
    其一、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方面。
    为此,各地省域即有必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立法规制,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应知: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皆明确规定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和对其相关人员实施保护。
    据此,我国各地省域即应参照国家立法规制建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将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使其在依法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本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使其能够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学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机构的作用,广泛地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相关方面,以期共同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共同依法建立有效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协作和协调对接机制、共同依法细化分解和落实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责任、共同依法形成各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
    其二、有必要体现在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方面。
    从上述中已知,红色文化遗产是指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至今产生的中央和地方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同时亦知,红色文化是对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产生的精神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总称。
    然而,从国家层面上来讲,至今尚未有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界定何为红色文化遗产。据悉,目前全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虽然有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但是,不仅这些相关国家法律皆未较为完整的规范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行为,而且就连何为红色文化遗产皆未有何界定。例如,在实际执法、施法的操作中,红色文化遗产虽可按《文物保护法》之“文物”而予以依法保护、虽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而予以依法管理,但仍有不少红色印记、红色记忆、红色人物、红色景点等无法纳入上述法律的保护规制范围。
    鉴此,要让作为中国共产党保持本色、经久不衰、遇挫弥坚、不断前进的生命密码的红色基因,真正成为可看、可思、可学、可悟的红色印记,要让具有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意义的包括丰富的红色文化遗产在内的红色资源真正得以依法保护和传承,那么,认真调研包括如何建立老区红色文化遗产及红色精神的标准体系、如何完善老区红色文化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如何探索老区红色文化分级保护和利用制度、如何组建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团、如何建立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队、如何公开遴选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等在内的与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有关的这一系列问题,即不仅是非常必要之事,而且是迫在眉睫之事!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尤其是遵循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几年先后通过了国家的《英雄烈士保护法》⑦和《国歌法》⑧等在国家层面为维护红色革命烈士名誉与象征革命精神的国歌尊严的立法,从而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发扬了民族精神的内在需求,同时又为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有关保护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法律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之遵循。故此,全国从上到下建立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体系和法治环境的条件已基本形成。
    其三、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培养红色文化遗产研究专业人才方面。
    由于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传保护的专业人才缺乏,因而其研究开发亟需通过相关立法规制而培养一批具备深厚党史、军史知识的专业人才。
    故此,即有必要通过依法健全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传保护工作的规制,为培养一批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例如,可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各地,各地应通过学校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兴趣学习等多样的教育模式,使更多的年轻人了解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以此吸引更多有上进心、有潜力的青年人加入到红色资源及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行业中来。
    其四、有必要体现在依法制定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倾斜政策方面。
    由于造成现阶段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不善的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制和道德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从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看,存在保护政策倾斜尚不到位的问题。故此,红色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薄弱的依附性产业,亟需依法保护和开发,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具备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制定相对较强的政策倾斜,方可对红色文化遗产予以依法保护。
    据调查,虽然目前不少革命老区有一些相关红色革命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支持,但这方面的工作显然不够。从全国而言,目前尚未有一个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政府系统文件和政策的出台,此即造成了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因尚且缺乏有力的在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政策支持。例如,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虽已明规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事业性收入”和“社会基金”,而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只有“财政预算”经费能够勉强到位,后两者则由于效益的低下和经营状况的惨淡而难以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包括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在内的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以利为政府出台充分完整的持续支持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系统文件和政策提供相关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支持。
    其五、有必要体现在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明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此规表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理应依法受到关注。
    然而,对于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何以保护的问题,在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却尚未有相应明规。而这,是不利于对红色革命文物保护的。
    应知:红色革命文物由于普查、征集工作的困难而不能及时对其价值等级作出评判,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对其予以登记并公布,亦会因其价值得不到公正评判而造成许多珍贵红色革命文物被世人视为废弃品任其流失与损毁,从而阻碍了对其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虽然,目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对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例如,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并未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文物明确列入旅游资源之中;有的地方在其地方性保护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其红色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仅是其各个纪念馆向参观人员讲解,或依托先烈后人介绍,而尚未明规对此应有相关系统性的规划和相关专业性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从而使其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在内的红色文化遗产目前尚处于无人保护、无人看管之境地。
    鉴此可见,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革命文物的保护问题,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皆应予以相应明规。
    其六、有必要体现在《文物保护法》中的法律漏洞要素适时移植到相关地方性法规方面。
    据调查,目前出台的一些地方的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的法规,虽是以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遵循的,但同时也将现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移植进去了。
    于是,这些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既未因地制宜地将其地域范围内的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基本体现于相关法规中,又未较为完整地通过其相关法规对全国性的相关法律缺乏的对红色资源保护的漏规予以补充和完善,从而即未达到具体依法指导和依法规制其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之目的。
    如有的地方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全部知悉目前“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之状况的前提下,尚未对其“红色景点多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难度较大”“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层次较低、产品单一、吸引力不强”“红色旅游人才缺乏,服务面较窄”等“短板”问题,通过切实调研,据实对其“老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立法工作带来具有一定操作性、实用性、实效性的相关举措。
    又如,通过依法规范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鉴定、征集、研究工作,以期在依法对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等环节实施保护的基础上,既建立和健全省域范畴内馆藏红色革命文物的修复、清理、定级、建账、建档等工作,又建立和完善红色革命文物的资源数据平台并使其数字化共享得以切实保障。
    再如,通过依法推动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深度融合,以期在切实保护红色革命文物资源的基础上,既积极促进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又为实现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共享、为构建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旅游的经典景区、为建设红色文物暨红色旅游研学基地而作出一致地不懈努力。
    例如,通过依法规范,促使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更具整体性、全局性特点,以期在切实保护“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实现其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及其开发利用的多元化。
    然而,作为“关注红色资源立法”或“具体践行、探索红色资源立法”的相关人员,除此之外还应知悉“老区红色文化遗产”的目前状况。因为,只有在一定程度上知悉其目前状况,才能据实提出可供有关方面参考借鉴的具有一定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建言。

    参考文献
    ① 习近平. 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J]求是杂志. 2021,10.
    ② 寇伟. 学好党史和新中国史把主题教育推向深入[J]政工学刊. 2019,11.
    ③ 新华每日电讯.习近平: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努力创造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EB/OL]
    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21-06/27/c_1310030164.htm.2021-06-27
    ④ 陈俊成白骅. 弘扬红色文化做优红色旅游[N].中国旅游报. 2021-05-07(6).
    ⑤ 中央政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 2022年)的意见》[EB/OL]
    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29/content_5310268.htm.2018-07-29.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新修订)[J].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11.
    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已通过[N]. 解放军报. 2018-09-08(3).
    ⑧ 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歌法》, 10月1日起施行 [EB/OL]
    https://view.inews.qq.com/a/NEW2017090113662904. 2017-09-01.

    (作者简介:翟峰,男,曾长期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系人大制度、民主法治研究及其写作的多年爱好者、践行者,先后受聘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专委会委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等兼职调研岗位,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作品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年度课题研究优秀奖等奖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