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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文忠 ]——(2022-7-29) / 已阅2823次

    集体企业的产权终归谁属?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思考
    ——张文忠


    集体企业是劳动群众自筹资金、自愿组合、共同劳动、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于产权虚置,集体企业无法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在企业资产运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弊端,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是必由之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企业集体组织,产权无法明确到个体自然人,企业资产名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不属于任何集体组织成员。但是,企业资产在运营过程中要有人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作决策。由于没有个体自然人从自身资产利益上关心监督决策过程,集体资产的流失或被人为侵蚀不可避免,并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是企业亏损无人负资产责任,集体资产被逐渐侵蚀。集体企业自负盈亏的主体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以个人财产承担盈亏后果,不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务责任。企业目前实行的承包制,大都以政府主管部门(而不是资产所有者)作为发包方,经营者个人承包后,包盈不包亏。例如全国基层供销社亏损面已达42%,部分基层社甚至资不抵债,效益如此低下,经营者或管理人员的收入却颇丰。由于缺乏资产权利主体的个人来制衡企业资产被侵蚀,承包企业亏损后,除追究承包经营者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外,经营者不对企业负资产责任,亏了企业,富了个人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
    二是政企难分,企业产权归属被异化。名为集体组织的资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往往成为“主管部门的资产”或“企业领导的资产”。表现在三个方面:实行承包制,政府主管部门是发包方,资产出包的收益也被主管部门占有,企业职工丧失了对资产收益应享有的权利;企业的合并、分立、拍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决定,不通过企业全体成员决定资产处分,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事情时有发生;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剥夺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聘用、罢免厂长(经理)的法定权力。可见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公有权无从体现,企业产权虚置的结果是产权归属被异化。
    三是企业经营目标缺乏产权约束,经营目标分散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资产增值,但一些地方把政府的目标简单地套到企业头上,主管部门年初制定下达两个文明建设责任目标,年终考核评奖,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通过下达责任目标转到企业头上,企业追求资产增值的经营目标分散化。企业资产权利主体虚置,使得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缺乏约束主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集体资产被摊派,没有产权主体来制衡约束。
    解决集体企业现存的问题,必须把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解决企业产权虚置的弊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法人或自然人出资入股形成股本,并以出资份额对企业债权债务负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资产为全体股东所有。职工一般都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既是盈利的受益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股东按掌握资本的数额参与监督决策,企业盈利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按资分红。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按股分红、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净资产量化归属,使企业资产所有权权利主体落到实处。通过资产的量化归属,企业资产所有权权利主体由虚置的集体组织转化为集体成员个人,企业资产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成员对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元化、明晰化。企业的净资产按集体成员量化,界定产权,首先要查清企业初始投资的来源及增殖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个人或集体投入及增殖;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无偿使用土地节省下的费用;劳动创造的价值,包括创业者、经营者和职工创造的价值;其他收入。企业的产权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来源划分,但从最终利益关系看,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归集体成员所有,如集体的投入、集体的积累和土地使用费。另一部分归个人所有,如个人的投入,个人的创业贡献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产权要从实际操作可行性出发,宜粗不宜细。如把企业净资产的60%均等地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40%按每个成员的工龄分配,计算公式是:
    某个职工应得股份额=净资产(60%/职工人数+40%/企业总工龄×某职工工龄)
    改制后企业不应保留集体股,否则容易造成集体股资本是企业所有的错觉,似乎企业本身有自己的资本,其产权的权利主体仍是虚置的。在企业决策过程中,个人股董事对企业事务关心入微,积极干预决策,尤其在资产处分的决策中将有利于个人股,不利于集体股,集体股将逐渐被挤吃,这是由资产的权益机制所决定的。
    2.建立权力与资本相对应的决策体制,保障股东按掌握资本的数额行使决策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股份表决的规则,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体现权力大小,运用决策权支配资本的运营,用好控股杠杆。权力与资本的对应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如决策正确,资产增殖,股东按股份得利;如决策失误,资产损失,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避免了决策者享有决策权,但决策结果却与自身利益无关的弊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按股份表决产生董事会,企业决策实行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制,有些大的企业还应成立监事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以免企业被少数大股东把持。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企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东是企业资产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资产承包或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股东。考虑到自身资产的利益关系,股东对承包租赁后的资产运营情况必然关心监督,从而形成利益制衡机制,对承包经营者造成的亏损将追究资产责任。保证股东掌握资本的数额参与决策监督,还能解决目前企业向职工乱集资问题。部分集体企业产品积压,企业亏空,经营者在职工身上打主意,以不让职工上岗相要挟,迫使职工集资。问题在于职工出资后无法参与企业决策,无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集资款仍被经营者自行支配。改为股份合作制后,集资变为自愿入股,职工可以按所有资本的数额参与决策监督,从而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3.协调劳资矛盾,保护股东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同时又是股东,股东与劳动者二位一体。每个职工持有的股份数额量不同,对企业资产增殖的关心程度也不一样。从企业的分配看,企业给股东分红是按资分配,而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股金分红是从企业税后利润支付的,而工资是从成本支付的,两部份数额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这一矛盾实质上反映了股东权益与劳动者利益的矛盾。但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才能创造出利润,不应抑制资本的作用,要抑制的应是个人用于消费基金的数量和控制劳动力的最低价格。
    协调股东与劳动者利益关系,企业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团结职工形成整体力量,解决单个劳动者面对强大资本的不利地位,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如职要的劳动保护、失业保险、劳动保险、合理的工资收入等。对企业应承担的最低工资水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国家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如制订最低工资保障条例、劳动保护法、劳动保险法等,由国家强制施行。
    4.划清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企业承担法定义务的界限,摆正企业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义务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资产的保值、增殖,这是由股东的利益机制所决定的。按照社会组织的分工,企业不应承担“办社会”的职能。企业在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目标的同时,需要承担法定的社会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与企业产品(服务)相关的责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所必须尽到的义务;为整个社会发展所应尽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生育等)。企业改制后,承担社会义务必将受到股东的约束,股东从保护自身产权利益出发就要抵制非法的摊派。企业只有在保证资产完整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承担其他社会义务,否则就失去生存的可能。因此,对企业承担社会义务,法律要作出明确界定,不能把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以保障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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