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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花八门的公告送达现象如何破解

    [ 何定煌 ]——(2022-7-10) / 已阅1357次

    “五花八门”的公告送达现象如何破解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另一方面因为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人与户的分离,造成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逐渐增大(难以送达情形主要集中在被告送达)。然而找不到被告,人民法院就不受理我们的案子了吗?我们的权利就无法维护吗?根据民诉法规定,在符合1、被告下落不明;2、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此两种条件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在完成公告送达程序后,案件将进入实体审查,并致使人民法院做出实体裁判。但实践中因为公告送达的两项前提条件设定较为宽泛,在实际使用的现实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不同的问题,从而导致公告送达的拟制目的和程序目的难以达成。
    民众都知道,在被告无法联系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使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可是公告送达之路不仅漫长更是曲折。正如前文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全面严谨,导致法律工作者都无法准确把握适用标准,更何况普通百姓?随意使用、拒绝使用、收费使用更是相差巨大,从免费到上千均有存在。如何完善公告制度,解决现存公告制度带来的问题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制度上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一是明确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证明标准。现行规定未对“下落不明”这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对于“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学界提出的方案大多是要求原告提供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但在实践中这类证明往往难以取得。据此,笔者提出的建议为1、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门,出台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公民进行住所申报(因为现今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太大,此项制度一时之间完成有不小难度,后面笔者将会给出较为容易的解决方法),将向公安局进行住所申报与在当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社保、就学就医等事项相挂钩,如此一来,既可随时更新当事人的住址,为直接送达提供便利,也可使下落不明的证明变得可行,改善目前随意适用或拒绝适用公告送达的现象。2、加强当事人在送达中的义务,比如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恶意提供虚假地址的当事人予以惩罚、恶意拒收司法文书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等。笔者期望通过加强当事人在送达中的义务,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提高法院的送达成功率。3、提出完善其他送达方式对规范公告送达乱象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根据现在我国居民手机号实名制的普及与落实,联合相关网络电信公司的手机号实名制系统,进行实名送达,可以大大增强送达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当事人逃避送达的理由。4、在通过当事人住所地及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均无法联系到其人时,应当明确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送达。
    二是在符合条件应当使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首先具体明确规定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费用等问题。1、明确公告送达方式,(现今,最高院规定公告送达应当采用张贴在受送达人居住地和法院公告栏和登报、网络媒体形式,登报要求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后来在人民法院网上公告。因为没有惩戒措施,现实中很多法院并没有使用人民法院报,很多会使用地区性报纸,和劳动者保障报,法治报等等。)例如规定,公告送达全国统一在人民法院网公告系统里进行公告送达,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公告送达方式的五花八门,二来方便对民众普法,告知以后所有公告送达的案件均可在人民法院网上查询,利于公告送达送而可达的成功率。2、既然公告送达的方式已经明确规定,具体公告送达样本以及是否收取公告费、如何收取公告费用均可统一标准,这样将避免部分法院在公告送达方面乱收费的现象。如此,公告送达制度将真正起到其“广而告之”的作用。既维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明确了法院工作人员对公告送达的工作权限和范围。杜绝同一制度情形下,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给出不同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损害法律权威和法院公信力。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何定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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