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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

    [ 翟峰 ]——(2022-6-25) / 已阅2497次

    (五)制定《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有利在全国范畴内依法开发保护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依法助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施行。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和宝藏的多民族国家,抓紧其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工作,既是有效开发其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现实需要,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工作。
      据一些学者的考察,世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从20世纪60年代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当时的背景是,发达国家长期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为防止不当或非法使用,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化艺术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是《伯尔尼公约》。早在其1971年修订本中就已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列为“不知作者的作品”以处理有关侵权问题。这既反映了当时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诉求,同时又使大多数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够接受。
    我国1990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6条虽然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未见专门的保护办法出台,关于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定义。
    鉴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广泛存在的使用不当现象,特别是一些民间文化艺术较为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社会落后、信息闭塞而缺乏足够的版权保护意识,其形势更为紧迫,其民间文化艺术更需得以依法保护。
    鉴此可见,我国的民间文化艺术确实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切实保护。
    二、关于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立法诸多难题之必要举措
    (一)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在传承中受法律保护的“变异性”难题——
    按照著作权法论著的通说,在一国的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通常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
    而其内涵与外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即超越了一般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作品”内涵。
    因此,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化艺术的表现形式”,以此区别于与其它相关的一些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
    然而,由于一般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的作者是特定的,其著作权主体亦是明确的,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则因其大多系集体智慧之结晶,故其作者因一般皆具有群体性或集体性的特征,而往往并不十分明确。
    而正是由于一般普通的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特定的完成时间,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却是不断传承和发展的,因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即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与继承性。
    而正是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的这种特性即“变异性”,即更有必要在其传承中更好地对其进行有效地法律保护。
    此即说,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首先应解决的,即是其著作权主体的“变异性”问题。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在其传承中受法律保护的“变异性”之难题。
    (二)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多年前,时任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学会主席冯骥才即曾提到,在市场经济中,进入国家名录的文化遗产由于增加了经济附加值,即形成了眼下争相对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热潮。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有商业卖点的部分被拉到前台,而“没用的”东西如少数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说、歌谣等都扔在一边。
    实际上,冯骥才主席这里提出的是一个如何解决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与产业化发展之关系的立法难题,并涉及到全国2800多个县、1.9万余个镇的几十万个村庄(7)。
    而其中特色比较鲜明、保留比较完好、历史记忆比较深厚、民俗和民间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村落,至少有几千个。
    故此,所以说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才能较好解决古村落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其“产业化”之关系的立法难题。
    (三)、有必要通过在深入调研和有一定针对性基础上的立法,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立法保护的“多空白”的如下诸多难题——
    1、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的界定问题。
    民间文学方面,有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歌谣、叙事诗(叙事长诗)、谚语、谜语等。民间艺术方面,有民间表演包括舞蹈、戏剧(包括小戏)以及民间竞技如武术、杂技,有民间音乐包括声乐和器乐,有民间美术包括民间绘画和雕刻等。此外,还有民间工艺等。而民间文化艺术立法,皆应充分考虑民间文艺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
    2、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如何确定、权利范围有哪些、记录人的法律地位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确定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时,有必要采用群体和国家相结合的二元化主体保护模式。能够确立民间文化艺术权利群体的,其主体即为某群体;若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不明确,则可由国家所有或管理(如端午节)。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主体的保护范围还可延伸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尊重他们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鉴此,即有必要采取适度扩大原则,将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立法保护;对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根据已有的形态予以相应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带有很强的商业功利性,而要着眼于对民间文化艺术的尊重和传承(8)。
    3、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不仅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而且是通过后人的不断创作、完善而继续发展的,因而对其保护期限予以依法界定是很难做到的。有必要看到的是,由于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间文化艺术传播和创新的时期,其展现出来的永远只能是一个信息点或者一种版本,故而无法确定其为最终的形式,因而如果给予其特定的时间限制,不仅不符合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初衷,而且对民间文化艺术也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另则,亦由于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是要对某个群体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让体现该民族或者国家特征的文学艺术得以不断流传下来,并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得到不断发展和强化,且不至于消亡。
    故此,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解决对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期的依法保护问题,即是有必要且非常重要的。
    4、有必要较好解决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依法保护的问题。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应该是我国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主要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形式载体、不能被称为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片段或者传统工艺手法、制作技巧等,因而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空白。
    然而,有必要看到的是,如果仅依靠著作权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则会使得很多构不成作品的素材、工艺游离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容易导致大量民间文学艺术流失的现象。
    此即说,在现有著作权体系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保护存在困难的前提下,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即会因其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失去发展民间文化艺术的动力。
    故此,我国有必要通过民间文化艺术的立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由某个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该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其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的传统思想和信息。”

    参考文献:
    ⑴ 习近平. 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人民出版社. 2015,10.
    ⑵ 李锐. 为什么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N].光明日报. 2019-03-28(6).
    ⑶张英. 传统文化的守护人——冯骥才:将"抢救民间文化"进行到底[J]晚晴杂志. 2014,09.
    ⑷ 翟峰. 应尽快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N]. 中国艺术报. 2010-04-29(3).
    (5) 综合报道. 穿“新中装” 拍亚太全家福[N].钱江晚报. 2014-11-11(1).
    (6) 评论员. 城镇建设:让居民见山见水 记得住乡愁[N].中国证券报. 2013-12-16(1).
    (7) 文化中国.古村落保护和文化遗产传承应注意的五个问题[N].中国日报2012-05-29(2).
    (8) 王艺儒.民间文学艺术版权法保护框架下的商业利益平衡问题[J]. 特区经济.2013.11(25).


    作者写作绩效简介:翟峰在20世纪70年代初当知青时即开始收集整理民间故事,尔后参加四川民间文学集成故事、传说卷的撰稿工作,因取得一定成绩而吸收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20世纪80年代初即在地方人大机关工作长达36年,其间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早期创作的民间文学集成故事散见于《民间文学》《大众文艺》《龙门阵》《巴蜀风》杂志和《人民日报•大地副刊》《四川日报•原上草副刊》等全国数十家报刊,其中以发表的《紫薇的传说》《金钟浪》《寒楼苦呤》《文星拜寿星》等为代表作;理论研究以《论民间文艺法治建设》《论健全民间文艺法治制度》《民间口头讽刺故事的社会意义》《旧中国民间传统婚俗探析》《中国古城镇民间旅游文化研究》等为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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