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坤山 ]——(2005-6-15) / 已阅26017次
通过上面四个原则的考量,可以解决现行立法的不足,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事务中产生的相关纠纷。
四,结语
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念,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我国通过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因此除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断做出更合时宜的解释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事务中的法律规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还必须正视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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