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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同性性强暴

    [ 郑闻胤 ]——(2005-5-16) / 已阅35685次

      5、修改其他与本罪存在的冲突的法条。按照现行立法,发生了女性欲强暴同性的情况后,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在修改强奸罪以后,两罪在女性间同性性强暴行为认定上存在冲突。因此,在修正强奸罪的过程,应考虑到适当更改其他与该罪有冲突或有相关联系的法条。

    参考文献;

    ①韩俊杰、程岗、王晓凡著.《男子遭同性性强暴,施暴者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N].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2月17日.
      ②郭继东著.《同性性强暴成法律盲点,强暴16岁男孩只拘留15天》[N].载《北京晨报》,2005年1月10日.
      ③宋元著.《大陆4000万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N].载《凤凰周刊》,2004年9月28日.
      ⑤赵秉志主编.《刑法》[M].出版地: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4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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