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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上诉状[借款合同签章问题]

    [ 张要伟 ]——(2005-4-21) / 已阅14829次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
    被上诉人孙xx,男,196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镇xxx村xx自然村,农民。
    被上诉人王xx,男,195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镇xxx村xx自然村,农民。
    被上诉人温xx,男,194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xx镇xx村xxx自然村,农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孙xx偿还上诉人借款本息,被上诉人王xx、温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一审、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借款申请书有无不影响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可以口头提出借款申请而无需填写书面借款申请,贷款人可以口头答复。如果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出借款申请,双方就不可能签订借款合同。另外,借款申请书不是借款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依据借款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借款申请书的有无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无借款申请书作为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是站不住脚的!
    二、借款合同及作为付款凭证的借款借据上签章属被上诉人孙雷生真实签章
    庭审中,被上诉人孙xx已承认借款合同上签字是本人所签,既然被上诉人在借款合同上亲自签字,借款合同上印章是否存在并不影响该签字的效力,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去画蛇添足地伪造被上诉人的印章。
    被上诉人孙xx辩称其没有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这不是事实。上诉人提供的作为付款凭证的借款借据第2联借款方经办人处“孙xx”的签字与借款合同上“孙xx”的签字很明显是一个人的笔迹。被上诉人对借款借据签字提出质疑,但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签字字迹进行鉴定,因此被上诉人的辩称完完全全是意欲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狡辩!
    三、盖章属于借款合同上合法的签章
    银行票据对签字盖章的要求非常严格,超出对一般文书签章的要求。但《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签章是指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可见单独的盖章也属于合法的签章。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孙xx”的印章完全一致,可以互相印证,况且孙xx已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即使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字,该印章也足以说明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从而判决结果明显错误,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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