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德利 ]——(2005-4-14) / 已阅27467次
杨有康翻供理由是:3次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所致。公安机关举证审讯时有录像带证实未对杨刑讯逼供。经对录像带审查后认为有疑点:①录相带中杨有康头部的伤怎么形成的?②录相带录制过程无计时。杨有康称头上的伤系被打的。录相带中无计时,未录其被打的场面。
〈五〉物证检验方面存在的疑问
杨有康有罪供述中,称其对打倒后的妻子抱、拉,还用脚在妻子头部踏。且其从发案(11月9日)至被刑拘(11月14日)(实际杨有康10号即被传讯)一直穿的同样衣鞋。其衣服、鞋于11月26日被提取。2000年元月12日对杨有康衣物检验后,检验报告证实杨的上衣和裤子上均未检见人血。2000年9月12日对杨有康所穿布鞋检验后,检验报告证实杨所穿胶底布鞋上亦未检见人血。现场勘查见现场多处留有血迹,杨供其抱、拉其妻尸体,还用脚在倒地后的其妻胸部、头部踏踩。这一过程不可能不给其身上、鞋上沾染血迹。
鉴于本案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经陕西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了咸阳中院宣告杨有康无罪的判决。
主审法官 满德利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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