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绍江 ]——(2005-4-13) / 已阅18257次
六
我国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自1987年开始研究DNA检验技术。至1989年,辽宁省已在十余起案件中应用。如1988年10月,辽宁省喀左县一女青年被奸杀,在重大
嫌疑人李XX衣服上发现的血斑与李本人及受害人的血样均为B型,按以往的刑事检验手段无法进一步分辩。经DNA检验,确认李XX衣服上血斑系被害女青年的血,从而提供了铁证。1988年10月,沈阳市一名女工程师在家中被奸杀,现场遗留的避孕套内有精液。经排查,与被害人长期通奸的XXX嫌疑重大,其血型与现场精液同属B型,酶型检验均为PGM2-1型,又在现场发现了嫌疑人遗留的眼镜盒。在拘留审查过程中,嫌疑人时供时翻;无法结案。最后应用DNA检验技术,查明现场精液并非嫌疑人的,避免了一起错案。
继辽宁和公安部之后,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是全国第三家把DNA技术应用于办案的单位。自1990年以来,刑科所已办理刑民事案件检验数十起,为发展公安科技事业和推动刑侦工作现代化做出了贡献。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5年第1期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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