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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 何宁湘 ]——(2005-4-9) / 已阅47922次

      3、在教师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快掌握各种法律途径的程序规定,以用程序为维权解决实体问题服务。要善于掌握《教师法》第39条规定的两类法定条件,准确的表述自己符合教师申诉法定条件的主张。在各种程序进行过程中,尽量使用书面材料,避免口说无凭的情形发生。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可能发生的问题都要做充分的估计与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打输了只觉得很委曲,但输在什么地方却不知道的糊涂官司。
      4、如果第一次教师申诉遭遇阻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交证据提供事实,再次申诉。本文所涉及的孟娟教师的第一次教师申诉,由于没有行政处分决定而不成功,那么当拿到行政决定后,即可再次提起教师申诉。


      参考文献及相关材料:
      [1] 《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1/18/content_633225.htm
      [2] 京朝社党发[2004]6号《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
      [3] 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
      [4] 京朝社院[2004]16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
      [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9] 《人事仲裁申请书》
      [10] 北京市朝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朝人仲不(200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11]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12]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
      [13] 《民事起诉书》
      [1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2397号民事判决书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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