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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 何宁湘 ]——(2005-4-9) / 已阅47924次

      2004年1月14日,校党委5人与孟娟对话,请求我不要再追究他们的收入,孟娟的事情都好说,孟娟未答应。
      2004年1月18日晚,学校一位与孟娟关系不错的党员受孙桂华的委托,问孟娟是否还坚持自己的意见?孟娟说没有改变。
      2004年1月19日,孟娟要求在大会上做第二次发言被孙桂华阻止。

      2004年2月12日,孟娟向北京市纪委和北京市政府领导反映学校领导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经济问题的怀疑,请求上级组织调查。
      2004年2月20日,原在朝阳区纪委工作的扬邵磊,由北京市朝阳区委任命为朝阳社区学院新的党委书记。2004年3月19日,党委书记扬邵磊找孟娟谈话,劝孟娟不要再让领导公开收入和向上级反映情况,孟娟未同意。孟娟要求学校领导在全校大会上承诺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
      2004年3月24日,学校党员学习党的“两个条例(“两个条例”于2004年3月17日公布见报)”,在支部讨论会上,孟娟再次向孙桂华提出领导公开收入的要求。
      2004年5月17日,在党委各支部支委会上,党委书记扬邵磊宣布对孟娟的通报批评。错误就是大会发言,公开散布和向上级检举侮辱和诽谤孙桂华的言论;并要求党员对孟娟进行批判,同时禁止孟娟做任何的申辩。同日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发[2004]6号《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与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孟娟到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教师申诉。
      2004年5月21日,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电话告知孟娟,因是党委决定,所以不能在他们那里申诉侵权。
      2004年5月31日,孟娟到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指出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文件,政策法规科应该管。
      2004年6月22日,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电话告知孟娟,说教委同意受理孟娟的教师申诉,让孟娟填表,但申诉起始日从今天天开始算,孟娟不同意申诉日期从6月22日起计算。
      2004年7月20日下午,学校孙桂花、宁雪娟、王宇峰与孟娟谈话,认为孟娟的检查不行,同时送达给孟娟一份京朝社院[2004]16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该“决定”书面载明的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

      2004年7月7日,孟娟到朝阳区法院提交诉区教委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起诉书。
      2004年7月14日,孟娟与赵律师到朝阳区人事局提出人事争议申诉,提交《人事仲裁申请书》。
      2004年7月29日,孟娟接到朝阳区人事局仲裁委的朝人仲不(200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载明日期为:2004年7月28日。
      2004年8月2日,到朝阳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法院立案,为诉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诉讼案。
      2004年8月3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诉朝阳区教委对教师申诉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案立案。
      2004年9月10日,朝阳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
      2004年10月26日,朝阳区法院行政诉讼案(第一审)开庭。
      2004年11月11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行政诉讼一案作出(2004)朝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15日,朝阳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再次开庭。
      2004年11月26日,孟娟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8日(注:民事判决书上手填日期为:“十二月六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04)朝民初字第2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22日,孟娟对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5年2月18日(注:行政判决书上载明日期为:2005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孟娟行政诉讼上诉一案作出(2005)二中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事件已涉及到的主要程序:
      (1)、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的处理;
      (2)、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对教师的行政处理;
      (3)、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对教师所提出的教师申诉的处理;
      (4)、教师对朝阳区教委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第一审);
      (5)、教师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第二审);
      (6)、教师提出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诉;
      (7)、教师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
      (8)、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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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现已涉及到的非法律程序问题分析 ]
      [1]、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孟娟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分析。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或党章)[1]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据此“中共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委员会”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2)、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根据《党章》: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上述规定,首先,对党员处分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其次,处分应针对党员的违反党纪行为以及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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