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胤应 ]——(2005-4-8) / 已阅38101次
[3]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4] 【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357页。
[5] 李龙,黄锫:《正确的观点、缺憾的论证——评郝铁川先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6] “差序格局”一说最早见诸于费效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见费效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依据我掌握的资料,首先将其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是郝铁川教授,见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7] 此一部分的出现,连同前面“冗长”的“提出问题”,可能会使文章看起来结构不严谨,但这个背景必须交代,这是下一步分析的前提。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2002年版,第1119页。
[9] 郝铁川:《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0] 同注5。
[11]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12]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67、354页。
[13] 同注12,第143—146页。
[14] 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15] 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知识的谱系及其缺陷——从“黄碟案”透视》,《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16] 陈云良:《法治中国 可以期待》,《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3期。
[17] 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18] 大众媒介在有些时候也会制造舆论,难免形成对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这是个需要另文详述的复杂问题。
[19] 潘丽华:《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20] 同注11,第121页。
[21] 至2001年9月底,全国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207个。其中省级地方全部建立了机构,副省级和地市级地方有84%建立了机构,县区级地方有近67%建立了机构。此外,工、青、妇、残联、老龄委、法律院校等社会团体在省级地方和相当数量的大中城市建立了法律援助组织,成为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的重要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同注8,第237页。
[22] 同注11,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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