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胤应 ]——(2005-4-8) / 已阅38032次
在现代社会,文化的主要形态为大众文化,大众媒介是大众文化的最佳载体。研究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必须得思考大众媒介。
在中国,大众媒介习惯上只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本文所指的大众媒介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四种。[12]
大众媒介的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首先,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大众媒介维护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传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古到今,任何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始终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阶级必须以控制社会的思想来保证自己对社会的统治。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除依靠暴力镇压一切反抗,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裁一切有害于他们统治的行为外,还必须把自己的思想推广到全社会去,被其他阶级的人所接受,大众媒介恰恰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其次,参与政治决策。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即非专业的政治从业者。政治参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大众媒介是间接参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比如,公民个人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表对当前政局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公民团体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介宣传自己的主张,呼吁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再次,塑造政治文化。大众媒介对政治的影响力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塑造政治文化实行的。它不断地阐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澄清一个国家的政治目标,鼓励大众参政议政,唤起大众意识和政治热情。最后,进行舆论监督。在大众媒介产生的初级阶段,媒介常常以公众舆论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它将公众的监督传达给政府,同时也将政府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公众,以使政府接受公众的监督。[13]
此外。大众媒介的媒介形态还与民主状况密切相关,大众媒介的不断更新,大大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媒介发展和民主进程是同步进行的。[14]
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众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传工具。当下的许多非法制类报刊(无论专业类还是综合类)都开设了法制(治)类栏目;电视、广播也开设了许多法制(治)节目;互联网上更有数不清的法制(治)网站。这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以报道法律新闻、典型案件、邀请法律专家现场点评等为主要节目内容,对于受众而言,就是一场典型的法制宣传讲座。这种法制宣传具有传播面广、及时、成本低的优点。第二,大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在当代中国,许多冤假错案,一旦媒体介入予以曝光之后,问题就会起戏剧性的变化,相关部门就会予以解决,最终使当事人得以昭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2002年8月发生在延安宝塔区的“黄碟案”,经《华商报》报道之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15]第三,大众媒介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许多法制(治)类报刊都设置有“读者来信”,书面回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及专家意见予以刊登,在解答该读者问题的同时,对于遭遇相似案件的读者来说也是一种帮助。许多法制(治)类广播和电视节目也设置有“群众热线”,通过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在线解答民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网站上的各种法律解答、法律法规检索更是方便。第四,大众媒介在特殊时期还能促进立法的进程。2003年的“孙志刚案”由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许多民众通过网络对孙志刚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不法者、恶制度强烈谴责。法学界精英也纷纷走出书斋,身体力行,践行公平、正义。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四位知名法学家紧随其后,推波助澜,把公众参与推向高潮。民众对孙志刚案件的抨击、呼吁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及时回应。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宣布废止实行了21年的“恶法”——《收容遣送办法》。[16]最后,大众媒介还能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大众媒介的积极互动下,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变成了热门的话题,为法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提供了素材,扩展了视野。2001年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这个案件也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我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17]
大众媒介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如此巨大,[18]那么,中国的大众媒介发展状况又怎么样呢?
相比较言,大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高。大城市是现代大众媒介的发源地,这里是许多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公司的所在地。读报成了许多城市居民每天“必修课”;广播、电视自不待言;网络媒介已经相当普及。大众媒介的发达,使得城市居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广泛,速度快捷,内容丰富,市内、省内、国内、国外,无所不包。
中小城市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次之。报纸较为常见,全国知名的有影响力的报刊在中小城市都可以买到;当地政府也办有机关报刊,但多在体制内流通,民间的报刊几乎没有。许多中小城市都建立有广播电台、电视台,但节目质量却要大打折扣,在宣传政府政策方面表现不错,在舆论监督方面则成了“哑巴”。互联网开始走入百姓生活。
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最低,广播、电视是农民了解外面社会的主要媒介;报纸十分少见,仅有的也是一些村干部订阅的机关报刊;互联网在许多农村地区还是个新生事物。农民对自己周围“新闻”的了解,主要通过“口口相传”,这种方式误差较大,且范围有限,仅仅局限于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村庄。
由这种梳理可见,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的大众媒介发展状况极不平衡。大众媒介发展的不平衡,产生的结果有三。(1)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某些农村地区难以获得较高的认同。大众媒介在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发展水平十分低;加之农民文化素质的低下,对于广播、电视里传播的东西常常漠不关心,或认为这是“另一个世界”的东西,与自己无关。进而,对于国家的政策法律不够了解,自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认同度就低。这种认同度低的具体表现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2)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程度存在差异。大众媒介是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载体,大城市大众媒介发达,城市居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程度远远高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居民。例如,对于一项法律草案意见的征集,虽面向全民,但参与者往往是城市居民尤其以大城市居民为主。(3)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监督有差异。一般说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监督,一种是外部监督。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说明内部监督往往效率不高,在此情况下,外部监督就显的颇为重要。舆论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小城市、农村地区的大众媒介往往为政府控制或尚未发展起来,因此这些地区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易于滥用权力。政界有句俗话“小地方干‘大事’,大地方干‘小事’”,说的就是这个理。
由这种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之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
(三)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有学者考察了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认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现代城市产生了一种新的与农村和早期城市、中古城市不相同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城市生存方式对法制现代化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尔后,从农村和城市对比的角度总结出了这种新的生存方式的特点: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等。[19]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新的生存方式就是法治建设十分重要的文化土壤。但在我看来,这种生存方式更适宜大城市。换句话(更准确地)说,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生存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程度上则存在很大差异,尤表现在小城市,小城市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个熟人社会。对此,苏力教授有一段形象的描述:“在这样的县城里,几乎每个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都能搭上话’;加上绝大多数基层法官都是本地人,土生土长,乡里乡亲,再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部门间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以及关系的关系,可以说千丝万缕。”[20]这种大城市同中小城市的差异必然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本部分关键探讨农村地区的问题。农村地区不具有这种新的生存方式,那么,当下农村地区的文化形态如何?有无适宜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当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阶段,此阶段最鲜明也是最致命的问题是,旧的传统、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传统、体制还尚未建立或建立起来但还处于动荡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问题最复杂,当代的农村地区就具有这种特点。
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农业文化在商品经济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下,正在一步步趋于瓦解和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新的文化。这种文化产生的背景在于当代农村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使农民的收入也多元化,既有种地卖粮得来的基本收入,又有外出打工挣来的劳务收入,还有各种财产(如农业机械设备)的增值收入。经济关系决定人的价值取向,一定的文化形态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在多种收入的支配下,农村地区的文化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多元性。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重重交织在一起,文化的内涵变的异常丰富。此种情况下,农民对法律有希冀,也有排斥。希冀表现在:(1)外出打工的农民来到城市这个陌生人社会里,要生存,必然会学习一些城市的处事方式,包括用法律规则办事。(2)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动用各种人情关系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时,会“迫不得已”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法律救济等。排斥表现在:(1)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和固有思维中,缺乏对法的信仰,使得中国民众对国家法的形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法就是罚”的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这种观念尤甚。(2)现代社会的法律救济是一种成本非常高昂的方式,农民没有过多的财资去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3)法律救济十分讲究证据,农民由于能力或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疏于注意这些,在诉讼活动中也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使农民认为“法律是替有钱人说话的”。
而城市居民则少甚或无这样的希冀和排斥,此种“城乡差异”也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差序格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关键是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这种差异降到最小程度。笔者以为,我们宜在如下几个方向多多努力。
(一)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育。
教育是启蒙的最佳手段,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的落后,主要是教育的落后。农村人口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普及的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反映。通过施行教育,尤其是中等及以上学历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等。为我们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寻求一种知识支撑。
(二)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充分发挥大众媒介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大众媒介一直是政府严加控制的领域,因此,总体来说,中国大众媒介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表现尤甚。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尤其是民间资本经营的大众媒介势在必行。其次,具体到法制(治)类大众媒介。与其它领域(如经济)相比,中国的法制(治)类大众媒介发展更是不尽如人意,尤表现在报刊方面。法制类报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机关刊物,多在体制内流通,普通报刊亭基本见不到。因此,十分有必要创办几份适应不同文化素质人口的大众类法制类报刊,为法治建设制造舆论、呐喊助威!
(三)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应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力争实现司法资源的按比例协调分布。
当前的法制宣传,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这里面固然有经济的考虑——到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需要付出经济成本;也有“地利”的考虑——大城市是司法机关的所在地,也往往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院校。但我们不应忘记:当代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已经是并将长期是农村的问题,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关乎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农村地区“蜓蜻点水”式的法制宣传发挥的影响太小、作用太微。十分有必要将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作为今后中国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
同样,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立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21]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名存实亡、或根本没有、或因为资金问题而运转困难,要使前述农民对法律的“排斥”降到最底限度甚或根本消除,在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刻不容缓。
(四)法学界应注重在具体语境下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尤其多做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实证研究。
在写这篇文章前,我试图查找一些关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实证研究文章,但是,十分遗憾,这方面的文章十分地少。另外,据我的观察,在关于基层社会的研究中,起主导者往往是社会学者,我们的法律学人存在程度不小的缺席现象。苏力教授曾经针对这一现象呼吁过,但变化不大。因此,我斗胆在这里转引苏力老师的话再呼吁一次:“中国的法学界应当在追求理论的同时,更多地务实,从中国当代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获得更多滋养,这是我们的根,是最贴近、最可及也最为丰富、独特的本土资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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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米海依·戴尔马斯—玛蒂:《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石佳友译,《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
[2]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548—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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