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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一]

    [ 张要伟 ]——(2005-4-6) / 已阅94080次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民事上诉状[之一]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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