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旺城 ]——(2005-3-29) / 已阅27621次
人数(100%) 34% 14% 20% 18% 8% 6%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让学校找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力度上存在的不足。从上表看,学校偏重升学率,忽视德育和法制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2003年我区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24人,占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15%)。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同时很少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其次,有些教师歧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还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在校生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学习,就容易走上邪路。如单某故意伤害一案,其在的成人中专学校明知单某与吕某发生冲突吵闹却未对其进行疏导、监控,导致二人矛盾激化并在宿舍互殴,单某持刀将吕某砍成轻伤。单某交代说:“要是学校早点管,我也不会冲到宿舍砍他。”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其较易走上歧途。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犯罪动机 自控弱,冲动 没钱花,不平衡 受歧视,想报复 好奇,想玩玩 其它
人数(100%) 28% 32% 14% 22% 4%
此分析的目的为了了解、掌握孩子们由于不同的自身因素容易引发哪些犯罪。一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引发故意伤害的暴力犯罪;二是有些未成年人在家庭经济方面与他人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萌发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动机;三是有的学生成绩较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容易引发寻衅滋事以及暴力犯罪;四是有的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性意识朦胧,加之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的影响,对性向往和好奇,产生了想试试的心理,易引发强奸、猥亵等性侵犯方面的犯罪。如许某抢劫、强奸案,许某先是入室抢劫王某(女)的钱财,将王某掐昏后,遂起意奸淫王某,用他的话说:“我以前看过一部VCD,就是男女之间发生那种关系,当时就想试一试。”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提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不同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为此,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受害情况和犯罪原因,提出在把握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个案预防“四个一”,社会预防“四个面”,系统预防“两条线”的“四四二”预防策略,即在个案预防中,司法机关必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在社会预防中,抓住“家庭、学校、社会、政法”四个层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在系统预防中,在立法保障上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一)遵循的原则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因此,我们应遵循的原则是: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4、科学性原则。一是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二是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个案预防“四个一”——“一份司法建议、一次座谈会、一堂法制课、一次回访”。
即要在司法机关中形成未成年人个案预防“四个一”办案制度,实现了以审查案件为线索,以司法建议为依托,以保护预防为目标的工作机制。“四个一”具体是指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做到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首先,针对学校、街道等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其次,深入学校、社区街道等地针对发现的问题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召开座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次,以存在的问题为主题,开展大范围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其他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后,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和反馈工作情况。通过“四个一”工作的开展,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社会预防“四个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政法”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父母应注意“言传身教”。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未成年人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加鼓励以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同时父母还要注意孩子在社会上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2、学校应注意管理和教导。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使未成年人在学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教育中,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并注意善待学生的“错误”。
3、社会应注重治理和保障。政府应尽可能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未成年人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的数量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
4、政法部门应注意打击和保护。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工作。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进行重点研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未成年人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1、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未成年司法领域仍有突破的空间。如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一样都适用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没有。2003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提出“将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给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我们也还要注重普法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通过对《宪法》、《民法》的学习,促进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学习诉讼法,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2、加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团组织先锋模范作用,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以及人的智慧的发展靠人们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以社区为载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可以很好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同时,青少年的先锋队——团组织也应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团员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郭小锋:《建立“四化”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工作》一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