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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 张要伟 ]——(2005-3-28) / 已阅9970次

    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1999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元,1999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财商字〔1998〕302号文
    2、银 发〔1998〕312号文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y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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