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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死刑废除论的“人道”错位

    [ 兰绍江 ]——(2005-3-16) / 已阅18197次

    我并不否认死刑是一种最严厉、残酷的惩罚手段,并且存在负面作用(譬如,家属长期地与国家对立;被处死人家庭产生新的悲剧等。)但是,死刑的全面废除不是现在的事。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不是进步的手段。欧洲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只能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基础、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宗教信仰以及长期形成的法制意识,具备了废除死刑的可行性。然而,有些人(包括欧洲一些学者)却错误地以为他们的思维与生活方式应该强加于全世界,这是一种错误的理念。当前,有些“学者”对不接受他们的西式说教、反对“全面废除”死刑的民众概称之为“愚昧”,殊不知他们陷入了一种新的愚昧之中:即不加分析地、盲目地崇拜西方的一切政治、文化、法律、制度,不顾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一概立即照搬效仿。譬如,政治制度推崇“多党制”、“三权分立”;经济制度要全盘“私有化”;意识形态崇尚“自由化”;信仰趋同宗教化;司法制度也要全盘西洋化,甚至要求中国法官佩戴假发。所谓强烈要求“全面废除死刑”,不仅仅是简单刑罚制度改革问题,而是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司法制度全面效仿西方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我不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都是恰当的。我主张大量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执行,严格坚持“少杀”、“慎杀”,但是现阶段不能“全面废除”死刑。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和听取全社会的意见,毕竟社会的主体是人民大众,不是少数“教授”,法律的得失与利弊最切身体验的也是人民大众;人民坚决反对的就不要办。据说2003年1月在新浪网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热点评论”了一周,仅在网上就有约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又据说,我国台湾高达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11/25/content_1196470.htm)邱教授自己也曾介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曾经做过社会调查,中国同意全面废除死刑的人比例不足1%。(http://www.hunantv.com/newspaper/20050126/news15.htm)现在,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人民强烈呼吁恢复对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在相当时期内应当也必须保留对那些故意残酷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判处死刑。这类死刑的废除,不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应当伴随社会进步————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法制、道德观念的普及,社会自律能力的加强————自然消亡。那时,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仅仅是偶然,死刑判决和实际执行已经寥寥无几,死刑的“全面废除”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也为绝大多数国民认同。
    对待死刑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用那些抽象的“人道主义”、“契约论”作为理由,违背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死刑的废除必须同国家经济、民族文化、全民道德与法制信念、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同步进行。我认为,无论是道德观念、还是法律文化,以及其他任何意识形态,世界各国之间既存在许多共性,也必然存在若干个性。我们应当依据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民情、国情,确立我们自己的治国理念,而且要树立民族的自信。对于西方的、以及一切外国的思想、文化、观念不可全盘移植,也不可全盘否定,而是扬弃地为我所用。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杨春洗先生针对死刑存废问题有一段话:“全部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其刑罚制度,包括适用死刑,是维护社会进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此言极是。
    结语:当前“全面废除”死刑制度绝对不合时宜;删减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过多死刑罪名,严格死刑审核程序,厉行“少杀”、“慎杀”原则,同时加快社会文明建设步伐,提高全民道德和法制素养,才是当务之急。此外,总结和扬弃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思想,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结合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情,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法律理论体系,更是法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所文,不敢妄称何论,随感而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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