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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争议的民间借贷

    [ 胡雷 ]——(2022-3-18) / 已阅2328次

    摘要:2019年底开始,江苏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审理极为严格。这对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因地区司法裁判尺度的不同,其他有些地区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尺度较为宽松。这不利于对套路贷和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

    摘要:虚假诉讼;篡改;借条;不在场;合理解释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马某向陆某银行转账20万元。2015年2月,陆某向马某配偶银行转账10.4万元,当日向马某出具10万借条。陆某另有9.55万取现记录。2019年10月,马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陆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2017年12月陆某书写的两张十万的借条。陆某抗辩20万马某委托其代为炒白银现货,亏损本应有由马某承担,考虑到日后工程款批复需经马某,陆某自认亏损,陆某一共给付马某19.85万,其中9.55万现金。一审判决支持了马某两张借条中的一张,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具有以下重要细节:

    第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书记员最初发给陆某两张借条的复印件上没有指纹,而证据原件上有指纹;

    第二,两份借条中落款日期中有6个“12”月,“12”的“1”均为后补添加且无任何修改说明。马某在诉状及庭审中隐匿该事实,该点经陆某庭审指出后,马某说是陆某所为;

    第三,针对借条形成的时间,马某前后存在四次不一的陈述。且该四次陈述的时间,陆某均提交了不在场证明;

    第四,马某系陆某甲方的财务审批人员,陆某的工程款需马某签字确认;

    第五,2015年2月10日的真借条,马某在第二次开庭才提交;

    二、判决书观点(两份判决均未在裁判网上公开)

    (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于2014年7月1日给被告陆借款200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并于2015年2月10日当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张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所偿还的104000元中的100000元为借款本金,4000元视为借款利息。且下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2015年2月10日重新出具借条后变更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被告又在2017年2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的两张落款日期同为“2017年12月10日”的借条,借款金额均为100000元,其中一张可以认定为对2015年2月10日借款100000元本金的延续,而另一张因超出息转本的法律规定,故不能认定为息转本,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是对2015年2月10日借款本金100000元产生的利息的认可。

    另被告陆某主张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被告分多次在甲方当时施工现场的一楼工程部以现金方式分别给付原告955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2017年12月10日的两张借条系伪造,且申请了司法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该两张借条中的签字和指纹均为被告所写所按,虽然被告对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重新申请鉴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中还款日期2018年12月10日,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陆某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及涉案借条存在篡改的问题。一、二审中,法庭对该问题均予以调查,一审期间书记员对此问题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说明,并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更不存在篡改借条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借条上的指纹系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不一致陈述以及借条上时间多次修改问题,被上诉人均予以了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上诉人陆曜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案件剖析

    (一)判决的内在价值导向

    2015年2月10日借条为真,且借条本金数额与之前的出借数额20万和当日所还款的10.4万相印证。无论日后有何种瑕疵均不改变2015年借条载明的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该观点较为保守,看似四平八稳,但忽略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为2016年2月—2019年2月,马某自起诉前从未向陆某催要过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一审判决为了形式上解决诉讼时效问题,不得已强行认可2017年的借条。

    (二)判决未审查2017年两份借条的真实性

    1、为何一审书记员微信发给陆某的借条复印件上没有指纹的痕迹

    2、马某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四次不一致的陈述;

    3、借条上落款时间存在多处修改且没有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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