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峰 ]——(2005-1-18) / 已阅14566次
四、资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定,私募对于信托而言,只是暂时的,根据金融产品的特点,最终将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们以上市公司举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发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管理层渎职、募集资金被挪作他用、无法达到盈利预期等情况。虽然也出现过股民的渲染风波,但是并没有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台了“司法救济的方法和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发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让投资者认识股票一样,充分的认识信托产品;同时,信托产品又是采用公开发行、且信息披露及时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信托投资人集体静坐的讨债事件了!因为,根据了解,金新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不满并不在于投资亏了,而在于信托机构违规挪用资金、代销银行责权未充分说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但是,笔者卓见,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当然,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文章注释: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参考文献: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强力主编:《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 赖源河、王志诚合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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