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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对策研究

    [ 邵军 ]——(2005-1-11) / 已阅15337次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在执法三要素——法律、执法者、执法对象中,第一要素“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广大群众也需要法律、需要秩序,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第二要素即执法者在落实国家法律、维护群众利益时为什么被群众拒绝,使工作陷于困境呢?[2]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2004-12-1

    注:[1]引自《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2004年的公共生活》作者:秋风
    [2]根据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廉勤泽大队长讲话整理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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