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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

    [ 凌效海 ]——(2005-1-10) / 已阅29688次

    2从执行主体机制看,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充分定义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非监禁刑的执行一直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在实践上,公安机关难以对管制、缓刑、假释犯人的管理投入足够的精力。现行有关试点意见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运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基层社区承担相应具体工作。这一转变对于实行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对于如何从立法上界定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的职责,也是必须要注重研究的。
    在社区工作层面上,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各种资源的最有力的动员者和组织者。
    社区矫正从法院、检察院到司法、监狱、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牵涉诸多方面的工作,相应的工作在社区管理的层面协调衔接,离不开街道办事处。
    在社区层面,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的作用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的执行,离开了国家强制力,就不会真正有效的实施,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拥有的行政资源是不可替代的。
    3从矫正措施机制看,矫正对象法律特征不同处遇应当有所不同。
    创设有效的矫正措施,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取得预期效果颇为关键。矫正措施可以分为监管措施、教育治疗性措施和生活救助措施。矫正措施的创设和运用需要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矫正措施的创设必须和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的法律特征相协调。矫正对象处于矫正过程中,是其因犯罪行为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的各种权利的依法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矫正措施的创设如果忽视了不同类型矫正对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就会损害矫正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
    4从监督评估机制看,应当发挥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为了防止腐败的滋生,权力的滥用,为了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信任,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评估机制是不可缺少的。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体制的改革,使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走向社区,与此相随,我们看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在街道建立起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出现,使社区管理体系中增添了新的维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建立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有利于健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社会工作研究室副教授法律硕士
    主要参考文献
    [1]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 王琼 邵云伟 章志伟 杨勤容 顾潇斐 司法部网
    [2]论改革我国非监禁刑体制的必要性 戚东升/法律教育网
    [3]论社区矫正的根据 何显兵/屈新 社区矫正研究网
    [4]行刑社会化的依据 朱洪祥 江苏监狱网
    [5]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 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法学家 2000/03
    [6]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郝丹 王宝林 社区矫正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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