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佑平 ]——(2000-11-27) / 已阅31989次
认为其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措施是为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专家小组认定,进口卷烟无疑是危害人民健康的,泰国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可以理解是为了人民的生命或健康,但其错误在于,第一,许可证的发放只是针对进口卷烟而言,因内卷烟没有任何限制。第二,这一措施并不符合“必需”这一要件。他们认为以前的一个专家小组“关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的报告”中对“必需”这一用语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本争端,(报告对20条(d)项中“必需的”一语作了解释,
这一解释与本文前述解释相近),而可供泰国采用的,既符合GATT的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这一目的的措施是很多的:如采取严格标记和充分披露卷烟成份的方法可以控制卷烟的质量,而禁止卷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或提高卷烟价格可以控制卷烟的销售量。此外,小组还否认了泰国的另一个理由:泰国认为如果进口卷烟与国内卷烟发生激烈竞争将从总体上提高卷烟销售量,有害于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因而泰国只能采取这一数量限制措施。小组认为这种说法没根据,不能按受。
20条的(q
)项曾在上述的加拿大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出口禁令中被加拿大引用。根据专家小组解释:“为有效保护可能有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的主要目的应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加拿大的这一出口禁令仅仅是针对国外消费者和加工者而设,并不限制国内的消费者和加工者对鲱鱼和大麻哈鱼的消费或加工,并没有保护到天然资源,因此,这是变相地给予国内加工者以特别优惠。同时,这也与(q
)项所规定的“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相冲突。
4.环境标志问题
环境标志在国外也称“生态标签”、“环境选择”等,经国际标准组织(ISO)统一称为“环境标志”。它是一种贴在产品上的图形,
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
环境标志既是一种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又可构成限制贸易手段,如有的国家就规定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将被限制进口,根据前述的GATT第11条第2款(b)项(“不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只要环境标志是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就不违反GATT。在墨西哥诉美国的金枪鱼一案中,美国规定,只有在没有伤害海豚的情况下捕捞的金枪鱼方可在市场上标上“海豚安全”(Dolphin
Safe又译“海豚无恙”)的标记出售,否则不能标注这一标记,但仍可以出售。专家小组认为“海豚安全”这种标记应属环保标记,其使用符合GATT的要求。第一,这种标记是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共同适用的,凡是符合标准的金枪鱼产品均可适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二,这一标记的使用是选择性的,符合标准的金枪鱼产品既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而对于不合标准的金枪鱼,虽不能使用,但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尽管在客观上消费者更倾向于买带“海豚安全”标记的金枪鱼,但不能说是标记本身构成了贸易限制。
在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标准协议》中,确认了与产品本身特性相联系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认证程序,也关系到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认证,但前提是不可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在奥地利的热带木材案中,奥地利所使用的环保标记即被判为不恰当的贸易措施。奥地利于1992年6月通过立法(9月1日生效),
要求所有的热带木材的产品都贴上说明其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将它们与贴附质量认可标记的木材相区分,而质量认可标记是颁发给坚持以“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地区所生产的木材以及含该种木材的产品的。受这一立法冲击最大的是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度尼西亚。1992年11
月,
马来西亚以东盟的名义向GATT理事会提出异议,认为奥地利的这一立法是以环保名义采取的严重地歧视和武断地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在没有国际标准和国际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就擅自采用单边的贸易措施,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其本身的温带木材。此外,马来西亚还否认自己的木材是在没有坚持持续发展下生产。最后,GATT支持了马来西亚的主张,认为奥地利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以木材的原产地,
而不是木材本身的特性来使用环保标记,构成了对热带国家的贸易歧视。事实上,奥地利也承认由于本国森林损耗大,为了林业工人的就业问题而采取了这一办法。
从以上对GATT有的关条款及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表明,GATT确实与环境保护相关联,可以服务于环境保护。这对我国的外贸立法和环境立法有着指导意义。
三、中国的环保与对外贸易
中国是一个环境大国,环境问题不但多,而且很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都令人震惊〔3〕。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的环境状况是受世人瞩目的。尼克松曾在向国会作访华报告时特别指出:“如果把占世界人口1/5的中国放在一边,
那么解决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是不可能的。”〔4〕事实确实如此,以世界关心的CFCs
和CO[,2]来说,中国的CFCs使用量和CO[,2]排放量在发展中国家中都居第一位。面对环境问题所形成的国际挑战,中国于1994年3月发表了《中国21
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要求把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笔者认为,在贸易法中订立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无疑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利用贸易手段来保护环境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使是作为环保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余的散见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26条——29条)等法律、法规。可喜的是,外贸法律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在不久前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已见到多个条文与环境保护有关。其第16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出口:……(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出口:“……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破坏生态环境的;……”;第24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二)为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知,我国已开始适应国际趋势,用贸易手段来服务于环境保护了。在环境问题上,可以说中国比GATT更先行了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情况,减少了潜在的贸易冲突,运用主权保护了环境。
但是,笔者认为,外贸法对运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作的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要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在制度上,我国应在不与现行GATT体制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在透明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GATT条款所允许的贸易手段来保护环境:
1.环境关税
在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环境关税制度,是GATT所允许的作法,这一点已经在前述的论述中论及。环境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一是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二是可以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此类产品的出口比例,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进口税主要对象是进口的对环境有一定污染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前提是符合我国的环境标准)。征收进口税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是一致的,进口的产品和技术当然应为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付费——通过关税形式把环境费用有效地分摊给污染者。另外,进口税还可提高进口的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而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征收的环境关锐应集中存入环境基金,投资于环保事业。
环境关税在实施中将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尚未以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因此,如果单独实行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事实上,环境保护始终要以国内保护为基础,环境关税也必须建立在国内统一的环境体系之上。由于环境税能同时满足多个目标,改善市场功能,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有14个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音以及对其他多种产品(如含铅汽油、化肥和电池)征脱,目前已有50多个环境税种〔5〕。1990年9月,欧共体12国的环境部长汇集罗马,
探讨在欧共体范围内实行绿色税的可能性。美国早已实行环境税,正准备加大适用面,而德国也提出了自己的环境税计划。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环境税收体制,保护环境。
2.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保护进出口禁止及进出口限制两种情况。外贸法对破坏生存环境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律予以禁止,没有采用限制的手段,笔者认为是不完善的:“破坏生态环境”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词,包括的涵义及范围都较广,也有程度之分,对于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货物或技术并不一定都需要“禁止”进出口。其实,限制手段更是为各国所运用得最普遍的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还较低,因此许多产品虽对环境有影响,但仍符合我国的环境标准。如果一律禁止他们的进出口,将可能遭到实行“变相贸易限制”的指责,为了避免潜在的贸易争端,我国法律应首先肯定限制是第一位的措施,对于污染较严重的,造成污染难以治理,未合环境标准的产品方才禁止进出口。
此外,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实施数量限制应具体到环保法规中。比如可以修订《森林法》,规定木材出口的条件、程序、救济等内容,原则上允许其自由出口,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实施数量限制(如许可证、配额等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的进口,具体规定向环保部门领取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救济等内容。
3.环境标志制度
如前所述, 环境标志制度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十分有效,
它首施于1978年的联邦德国,称为“蓝天使”,现已有3600种产品贴有环境标志,日、美、加于1988年开始实施。新加坡、台湾地区也于1992年开始实施。1993年9月,我国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它将使我国绿色产品的设计、开发、使用进入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同时,也可以增强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限制污染产品的进口。
在国外,利用环境标志来对进口产品作贸易限制已是司空见惯,如果没有环境标志,进口产品将受到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限制,如中国的一家企业生产的电冰箱虽然具有环保功能且质量上乘,但却因没有环境标志在进入法国市场时受到价格和数量限制〔6〕。
我国应加强国际交流,增进了解,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4.加强环境标准建设
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通行的不太一致,如造纸废水COD
排放标准我国分三级,由150mg/l——500mg/l,而国外都在100——500mg/l〔7〕。环境标准的差异引起了我国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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