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 陈锦良 ]——(2004-12-1) / 已阅60338次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本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罚方面在历代最为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总的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最高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对于一定年龄规定的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的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为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风范,以谋反这一重罪为例对比就可见一斑:
    犯罪人刑罚 缘坐范围和 缘坐者的处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
    汉 腰斩 全家老少 弃市
    唐 处斩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迟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斩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标准在唐代成为行为规范。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有如此阐述:“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 、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
    二、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其实,不难分析,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中国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演炼也提升成为一种哲学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个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年的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为公民内在行为规范的个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之间互为作用并同时作为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家经典《大学》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的“亲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现代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
    就现行社会主义法制来说,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或者说是一个没有终点的不断进化过程中;而道德规范也在不断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改进着;法律与道德二者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不同的层面上起着不同的价值作用。在封建社会,主要是人治、礼治,而解放后也出现过不同的意识形态阶段,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大锅饭到多劳多得,从被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封锁到改革开放,再到加入WTO;不可避免,人民的意识形态以及道德价值取向也在改变,从宪法修正就可见其端倪。我们国家经历过“除四旧”、“批林批孔”的极端政治年代,不可否认儒家思想有其落后于现今社会的一面,但我认为不能因此而一味强调这一中国几千年智慧结晶就是腐朽的,那无异于因噎废食。我认为正是由于几十年来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或者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国情未能完全有机地结合而产生一套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道德指引,对儒家思想这一中国人恪守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全盘否定,而法制化进程中的不完善因素,致使现实中一些社会弊端的产生。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有几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① 结合和针对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如仁、义、礼、智、信、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并且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形成一套新的,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互相有机结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以这一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服务。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的价值观体系。
    ②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的价值观体系,一方面尊重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一法的渊源,又与处于国际社会中共存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③ 应当持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否则,腐朽的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我们的视角。不要因为法条的过时或者思想更新得滞后而全盘否定,而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集众家所长而为我所用。
    ④ 法律和道德,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近乎上限的指引;一个注重社会现实性,一个颇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为一谈,又不应彻底割裂;应当互相作用互为补充,即本文的结论——结合儒家思想这一传统道德习惯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现状以指引人民的道德思想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行为规范体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本文主要参考书目:
    1、《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
    2、《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曾宪义主编
    3、《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叶孝信主编
    4、《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蒲坚主编
    5、《中国思想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
    6、《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李宗桂
    7、《大学·中庸》……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灵主编
    9、《中国的智慧》……岳麓书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
    10、《孟子》……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