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德龙 ]——(2004-11-18) / 已阅20036次
(三)反补贴措施
关于反补贴,协定规定:如果一缔约国所进口的是有出口补贴的产品,而这种补贴使该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伤害,或有伤害之虞,或严重阻碍了某新建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则该国有权对已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课税金额不得超过该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得全部补贴(包括生产、制造或输出时的直接和间接的补贴,以及在运输时所得到的特殊补贴)的估计数;不能对一国的同一种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外,“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反补贴税仅以在根据该协议和《关于农产品协议》发起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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