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 焦守林 ]——(2004-10-18) / 已阅37882次

    行贿人把大量的鱼放在猫的面前。猫毕竟怕死,因此刚开始的时候猫尽量克制住自己,在
    心理上进行着激烈的斗争,望着眼前目不暇接的鱼,猫蠢蠢欲动,想吃又不敢吃,可是猫
    毕竟不是“机器猫”,不可能时时保持高度警惕,稍一放松,就被诱惑击败了,最后就饮
    鸩解渴了。所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受贿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如 “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
    菌的蔓延,去感染健康人群”[11]。
    (2).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掌握一定职权的人,有较高的文
    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志,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
    罪行为甚至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等因素。从媒体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大多数
    受贿者在回忆受贿之初是说,他们也曾害怕过,拒绝过,亦或曾有坚定的立场,可后来为
    什么又纷纷落马了呢?之所以如此,领导干部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是直接原因,领导干部
    之所以难以招架,是因为行贿行为太多。在某省委党校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县委书记
    就坦言:“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行贿行为花样多力度大,甚至形成地毯式轰
    炸[12].可见除少数索贿的外,大多数受贿者都是被拉下水的。因此,要根除贿赂罪,就
    必须加大对行贿者的惩罚,受贿行贿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是现在的重
    受贿轻行贿。比如,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对行贿受贿授受同科,就对对惩治贿赂起
    到了很好的效果。在香港,有一娱乐周刊记者为了进入《2046》电影拍摄现场拍照,塞给
    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严惩行贿谁还敢把钱送出去?[13] 正所谓“皮之
    不存,毛将焉附”。
    (3). 行贿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受贿, 首先,从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来讲,主观恶性大,
    行贿者的犯罪意图很明确,就是获得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表面上,行贿人行贿,将
    自己的财物送给别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事实上行贿人送的是一种投资,企图赚取
    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行贿罪的主观恶性较之受贿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有学者认为当
    前贿赂成风,行贿人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只有通过行贿方能如愿,是不得已
    而为之,因而行贿人是受害者,我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即得不到利
    益和行贿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应该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不是那种以恶惩恶的做法,否则,不仅在刑法上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从法制大环境来
    讲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事现,因为那样会助长人们不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再次,行贿行
    为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腐败毒化社会风气,助长了人们的投机违法心理
    ,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也就必然侵害了那些具备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就
    可以得到,却因行贿人的行贿而不能得到这些利益的人的利益,因而行贿者不是什么受害
    者,而是害人者,害人者当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再次,是影响反腐败斗争深入健康
    发展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党和国家把打击贿赂犯罪作为惩治腐败的主要内容来抓,但贿
    赂罪不但没有被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这与行贿罪的打击不力致受贿罪不止有很大关系


    三 ,行贿罪之立法完善

    从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之所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状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现行
    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现行刑法把是否谋取“不正当利
    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什么叫谋取“不正当利益”?言外
    之意,难道还有正当利益的行贿吗?<<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存在两点遗憾,首先是没有死刑的
    规定,其次,没有像贪污罪受贿罪那样规定明确的行贿数额,且司法解释也没有对何为情
    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认为这就是导致大
    多数行贿不能定罪量刑的“瓶颈”之所在。
    针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为惩治和预防行贿罪,必须从立法完善入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