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

    [ 任玉峰 ]——(2004-9-17) / 已阅22823次

    [10] 本规则设计了两条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的途径:一条是当事人申请,一条是法院根据案情决定。这样更灵活,更能够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拖延诉讼等弊端。有些法院将适用普通程序作为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标准,这种做法不足取。法院仅靠起诉时的程序性审查是很难确定案件应该适用何种程序,如果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全部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必经程序,未免形而上学,同时也难以解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证据交换问题。
    [11]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应当限定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这样才能使庭前证据交换有一定的稳定性,便于当事人充分的准备证据,使交换开展得有实际意义。
    [12] 庭前证据交换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准备而非实体处理,其更不同于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掌握不准确则容易成为变味开庭。
    [13] 一方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另一方面避免因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而在审判人员主观上产生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