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玉峰 ]——(2004-9-17) / 已阅22823次
[10] 本规则设计了两条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的途径:一条是当事人申请,一条是法院根据案情决定。这样更灵活,更能够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拖延诉讼等弊端。有些法院将适用普通程序作为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标准,这种做法不足取。法院仅靠起诉时的程序性审查是很难确定案件应该适用何种程序,如果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全部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必经程序,未免形而上学,同时也难以解决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证据交换问题。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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