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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公正及其载体与支撑点

    [ 陈鸿煦 ]——(2004-9-11) / 已阅21249次

    第一,从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获得人选中,经考核遴选一批充实到各基层法院,先担任1—2年法官助理,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充实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这样能较好地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并能带来一些新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观念。
    第二,精减现有的法官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的法官资源。从现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员担任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包括让目前各审判庭庭长及部分高学历的法院领导人员基本摆脱和逐渐摆脱行政事务,变为以主审案件为主,其余的法官作为法官助理。为使主审法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扰,一切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主审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及拟写裁判文书。同时通过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制度,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处理。
    第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保证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拟任的法官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既是将法官品行向社会和公众的一种展示,它将极大地提高法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权威性,同时也将法官的业内业外行为全部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法官纪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贯性。
    第四,实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无悔地选择法官职业。实行法官高薪制,不仅是保障法官廉洁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水平与其职业、身份、地位相符,从而足以使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产生相当的仰慕感。在国家尚未对法官实行高薪前,法院自身应根据内部分工不同,对法官行大差别的待遇倾斜。首先应使法院内部人员从心灵上产生震憾,感受到法官职业的崇高和地位身份的优越,而不是象现在那样因为是法官可以通过办案结交朋友,攀附权贵,经常被人请吃请喝,甚至还可从当事人那拿点好处。法官目前的这种利益,实质是通过牺牲自己的人格和整个法官的形象为代价换来的,这已经给我们重塑法官形象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第五,当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基本建立,当公众和社会仰慕法官的人文社会环境基本形成,真正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选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如果从现在开始构建这种制度营造这种环境,经过我们这代人的努力,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可期望在我们的下一代产生,那时,法治的春天就真正到来了,司法公正不再是我们的呐喊,而是盛在耕耘者手中实实在在的果实。

    三、全力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德主刑辅”、“刑主德辅”及“重刑去德”之争,法治与德化的关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进法治进程还是制约法治进程?江泽民总书记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后精辟地指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以德治国。道德规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长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导和规范着江水东流入海。法律规范正好象98年涨洪水时,百万军民奋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躯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冲垮,半壁中华将一片汪洋。司法机关守护的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们的道德沦丧,根本不受道德规范,其行为就会象咆哮的洪水一样冲垮河堤向司法机关坚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规范恣意冲撞。即使司法机关能坚守住这最后的屏障,但那将是何其艰难,何其危险!而且人们的行为正象洪水一样已给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灾难。可见,人们的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才会有人们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一)道德水准低下已严重危及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道德素质低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体育界黑哨一片,学术界论文剽窃成风,官场“花翎”买卖成市,商场制假售假、尔虞我诈,市井摊贩短斤少两,欺行霸市……。面对身边太多太多的腐败和不公,而这些腐败与不公既未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也未受到法律固有的制裁,人们必然逐渐动摇心中对道德的崇尚和对法律的信仰。于是,欠债不还者敢理直气壮地说:“欠你钱,又怎么样?去告法院吧!”律师敢公然指示他人作伪证,证人敢在庄严的法庭睁着眼睛说瞎话,甚至派出所的所长和乡党委书记都敢为着两瓶酒替死刑犯出具假出生证明……对法律的蔑视已到了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笔者从本院民二庭按序号抽取200件民事案件中,竟有147件是借款和欠款纠纷,件件都有当事人的书面借据或欠条。在一个崇尚道德的社会里,人们怎肯因欠债不还被告上法庭呢?在因邻里斗殴而诉至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的原、被告各方所举出的目击现场斗殴的证人证言都是截然相反的,有时甚至同一个证人为不同的当事人出具不同的证言。在这些人面前,法律竟然是这样的苍白无力。同时,由于此类诉讼的大量存在,无谓地占用和极大地浪费着有限的司法资源。在道德水准如此低下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会是权力、关系和钱权交易。它不仅危及和破坏着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更严重危及和破坏着司法秩序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二)道德水平低下必然侵蚀司法机关和法官

    人们常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机关应当是最不能腐败和最不易腐败的地方。因为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司法机关这个上层建筑并不是“建筑”在真空中,法官也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对污浊的环境,真的能出污泥而不染吗?“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真的能永不湿鞋吗?张卫平教授在《司法公正与道德提升》一文中论述道:“在当下社会道德自律和道德低下的情形下,独立地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员要做到大幅度超越也是不现实的。”“从公正社会的要求来看,权力越大者其道德要求应当越高,如果权力显赫的群体首先不能严格道德自律。由于中国是一个极特殊的‘关系社会’,如韦伯所言,人际关系凌驾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上。因为这种超越一切的人际关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员感染社会不正之疾,司法人员也是‘容易受伤的人’。”毫无疑问,道德水准低下必然侵蚀司法机关和法官,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质,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三)高道德水准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支撑点

    国家权力是司法机关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但如果仅有这一支撑点,那司法机关和法官就成了国家单纯的专政工具,就很难充当公民之间纷争的裁判,更不可能充当公民与政府冲突的裁判。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几乎无所不及,连军队、警察都由政府养着,法院和法官凭什么力量去强制权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决义务呢?这就要求社会还必须给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个撑点。这个支撑点就是全社会相当高的道德水准。这种高道德水准就是人们认为自觉服从法院或法官的判决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就会降低人们对自己的评论,并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要求人们普遍信仰法律,自觉认同法官的判决,视司法权为唯一能平等保护每个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秩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既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道德素质。因为这种理念此时已成为了人们一种自觉行为,是一种自律。只有人们普遍具备了这样的道德水准,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会真正得到实现。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权制度和全社会相当高的道德水准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支撑点,三者兼备,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构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陈鸿煦

    二OO二年六月

    参考书目:
    1:《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谭世贵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12月第1版。
    2、《中国司法审判论坛》,主编毕玉谦,副主编陈海光,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12月第1版。
    3、《司法改革论评》(第一辑),张卫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1年11月第1版。
    4、《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2001年第11、12期,2002年第1、2、3、4期。
    5、《人民法院报》,2001年——2002年有关“法三分时代”,“司法琐话”第1版。
    6、《思想的光芒——在九大听讲话》(第四辑),文池主编,新世界出版社出版,2001年7月第1版,2001年10月第3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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