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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

    [ 洪劼 ]——(2004-9-10) / 已阅27202次

    社会总救济成本= 公力救济 + 私力救济成本 + 其他各项救济形式成本

    从表面上看社会总救济成本是一个由各种救济形式成本相加之和,但是社会救济总成本并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概念。
    首先,救济并不是因盈利而产生,而是应救济需要而产生的,对于目前社会的现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救济力量,而这力量的来源便是社会总救济成本(下面简称总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时总成本的支出是不记回报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经常会在电视电影中看见办案人员在现场拍摄大量的照片,这些照片不都是对于破案有帮助的或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使用,甚至有时一张都没用,但这却是救济成本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笔者所要说的总成本的节省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
    其次,救济产生的效益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这包括私力救济服务行业在内。我们也不能只凭借成本开支的多少来评定其部门的好恶,若不是那样的话,不记成本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力救济便会不在存在。因此,私力救济服务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的部分代替不是说如果代替了成本就能节省的话就可以进行代替,而是要考虑其他综合的因素;比如是否涉及公力机关的威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等。但是,国家每年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救济成本的浪费。这就需要我们找出其原因,填补其不足。
    因此总成本并不是几种救济形式的简单叠加,其内在量的变化有可能导致社会总救济成本发生质的变化。
    就上文分析来看,公力救济过程中产生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在需要进行诉讼前的举证;另一个是在诉讼结束后的执行。因此,笔者也就这两个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1) 证据收集的经济学分析;
    法庭所追求的事实真相是依靠由控辨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推导而出的,那么举证问题几乎就成为了诉讼胜负的关键。公力救济机关的救济成本中在取证上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
    对于证据收集的经济分析,可将事实的探知模型化为一个搜寻问题。然后在证据搜集的过程中寻找更好的方式;即把证据搜寻类似于搜寻一宗耐用的消费品,这就好象在同种配置的电脑进行两种品牌间的效益最大化选择。搜寻过程在诉讼的环境中表现为证据的收集(obtaining)、筛选(sifting)、整理(marshaling)、提出(presenting)、以及(就事实的裁判者[the trier of fact]而言)权衡证据证明能力(weighing evidence)的过程,这一证据搜寻过程中消耗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5] 在美国著名学者,曾任美第七巡回法庭首席大发官的理查德•A•波斯纳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其就这样“证据搜集”的净收益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
    B(X) = P(X)S — C(X) (1)
    其中的(B(X))表示净收益(the net benefits,即用B表示),P(X)表示概率(probability),S表示争议标的(the stakes, 即用S表示),(X)表示证据数量,又由于收益对于概率而言是正函数关系,因此搜寻收益的完整表达式就是P(X)S,而C(X)则表示证据收集所需支出的成本。同时,要使证据搜寻得到最优数量,使净收益最大化,应满足下面这个式子;
    PX S = CX (2)
    公式(2)中的下标表示为导数,亦可写作
    P′(X)S = C′(X)
    证据搜寻应该进行到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与边际收益(marginal)[31]相等的那一点上案件的争议标的越大,获取证据的成本相应就越低,证据在增加结果准确方面的可能性之效果也就相应越强,此时最优点(at the optimumpoint)的证据数量也会就越多。[6]
    如果证据的搜寻者预先并不能够确定什么证据最富有成果,那么他的证据搜寻程序就类似于随机取样,那样的话随着样本选择的扩大,证据的搜寻的成本也会不断扩大,而所追加的样本准确度之价值,则按照递减的比例下降,证据搜寻的边际效用有可能在一定的数值时就会呈下降趋势,再到一定数值时就有可能成为负值,而此时对于案件的证据将会毫无意义,而案件本身也就成为死案。如图(5)表示的是某个案件中证据样本数量与证据成本的关系函数图象;
    $/效用

    1


    A
    2 •

    B

    图(5)
    在图中的直线(1)表示随着证据数量的增多导致的成本数量的增多,而函数曲线(2)则表示随着证据数量的变化其显示效用的变化。A点表示效用最大点, 但在此点之后函数曲线就开始向下趋势,直至B点的效用呈现负值。
    从图中很容易的看出,并不是证据搜集成本的支出都是有价值的,而且甚至可以说其资源浪费很是严重。这种资源的浪费,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引起的。而私力救济服务机构的出现对于其资源的优化配置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合理利用的话。虽然其出现并不会节省社会总救济成本的节省,但是,此类服务机构毕竟是以盈利为存在目的的。当他们发现自己对于证据的搜集出现这种负效应时,他们会很主动的放弃的,也会要求当事人放弃,因为毕竟很少有当事人会“为了争一口气”而去要求救济,当发现损失已无法挽回之时,执著的人并不会多。这样的话至少可以使在“私救”服务机构范围内实现一定的优化配置,节省了社会总救济成本。同时,由于公力救济机关更为的专向性,其效应亦会增大。(参见图(4))
    2) 执行成本的分析
    在审判之后的执行,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庭的决议执行不了,那么法庭的判决文书将成为无用的废纸。而由此也将导致民众对于法律诉讼信心的普遍下降。杭州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件会申请执行,大约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啊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通过这样的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执行安全履约的375—405件案子,平均39%的比率很能够说明公力救济机构对于执行的确是个难题。[7]又,到今年年底前,全国尚未清理的执结案件有38万。[8]就目前的执行问题。由公力救济机关独立承担法庭判决文书的执行,从现实上来看就知道其并不是“最优战略”。



    2



    1

    (5)


    与公力执行机关相比较而言,私力救济本身所消耗的成本就比较的低,同样做一件案子,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就要节省的多。如图(5),图线(1)表示的是私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而图线(2)则表示公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
    公力救济机构应当将成本投入到更为适宜于他们的投资中。
    私力救济作为重要的救济形式为现代社会所需要,任何要禁止其存在的借口都不能够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力救济需要将促成法制变革的方向向市场调整后的市场需要发展。而经过法制引导的私力救济不仅使国家能够容忍其存在,也将更能为民众所接受和适用,其合理性也将成为共识。在不久的将来,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其他的服务机构一样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常设服务机构之一。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种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人类社会那样长久的存在下去。两种救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不过是一个过度时期。在最终,强大的公力救济必将代替私力救济。但是,若不让这个转型期能够健康合理的度过。那么,我们将永远无法度过这个使社会不是很安稳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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