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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六)

    [ 肖佑良 ]——(2021-12-7) / 已阅3143次


    评述:
    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对立关系。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个罪名,罪名与罪状不完全吻合,命名不当。应该修改为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罪。类似的罪名还有骗取贷款罪,应该修改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不还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名对应最典型的情形是,丢失枪支不报告,相关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枪支流入社会后,有人使用该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为这个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本人直接造成的,而是其他人拿到枪支后直接造成的。因此,严重后果与行为人无直接因果关系。再说,丢失枪需要及时报告,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履行公务行为,而是持枪者的特殊法定义务,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调整范围。显然,丢失枪支不报,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大段内容是瞎捉摸的,毫无价值可言。

    法律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因此,法律无争议。争论不休不是法律的风格。法律人生,是简单的人生。所有的刑法教义学学说,都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伪科学。除了吹牛,忽悠,误导大家,毫无价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学领域同样适用。鼓吹学派之争,就是鼓吹盲人摸象。笔者告诫深陷教义学无法自拔的人,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法门一入深似海,从此痴迷不由人’的人生,愧对国家,愧对爹娘,愧对自己,是在虚拟理论中虚度一生。同时告诫教义学的徒子徒孙,切勿盲目追随,照搬照抄。否则,不仅错案接连不断,如影随形,而且会大量掉头发,空前绝后。后果相当严重。勿谓言之不预也。
    教义学语境下,法条不是行为实体,而是个因人而异的概念,必须解释。法条不是行为实体,是教义学脱离实际的源头。众所周知,没有实际案例,根本不可能产生法条或者判例。从起源看,法条是对现实案例中行为实体特征的描述,以区别于其他行为实体。法条是行为实体,是客观存在,是客观事物,是不允许解释的。这直接决定了教义学理论大厦的彻底崩塌。行为实体,意味着结果犯(行为+结果)是客观存在,是行为整体,犹如一枚硬币的正面(行为)与反面(结果),是不可拆分的。这直接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是片面的,是错误的。毫无疑问,所有教义学的学派学说,例如,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形式解释说,实质解释论,公开盗窃说,效用减损说等,都是不切实际的理论笑话。
    法条是行为实体,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五大统一’的核心,就是主客观统一,它是行为实体,它是客观存在。主客观统一,是人人可以验证的。在‘五大统一’中,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决定了案件定罪,只要事实判断,就足够了。定罪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层面上,不需要任何教义学理论学说。案件定罪极为简单,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是如此。因此,面对新型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五大统一’游刃有余。相比之下,刑法教义学的徒子徒孙,受各种各样理论学说的严重束缚,就像《刑法学》第六版一样,错误必然是‘持续地存在’的。道理很简单,理论学说都是根据先前的案例表现形式总结来的,无法应对新型案例是必然的结果。因为新型案例表现形式是前所未有的。基于这个原因,本文痛批国内的教义学徒子徒孙,就是一群没有什么战斗力(深受各种理论学说束缚)的不切实际的乌合之众。
    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只要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是客观规律。法律是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遵循有原则就有例外的客观规律。尽管西方法学在有几千年的发展史,却没有发现法律适用的第一原则,这是西方法学的重大缺陷。为了剔除法律适用中的例外,西方法学苦苦思索了数千年,仍然无解。大陆法系,普通法系,都是如此。洞穴奇案就例证。法律是实体。正义的法律,必定是情、理、法有机统一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谓的情、理、法的冲突,无非就是遇到例外情形。此时,法律不再适用,情、理、法的冲突迎刃而解。根本不存在所谓“法律是什么”,这种人类永恒的问题。所谓的这种人类永恒的问题,实际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
    最后,洞穴奇案的第十五种意见水到渠成,只有七个字,有原则,就有例外。这七个字,将为洞穴奇案的争议划上句号。还有,这七个字,为纽卡斯国联邦最高法院再审该案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将为被蒙冤处死的五名洞穴奇案探险者平反昭雪,九名大法官意见完全相同,一致同意五名探险者改判无罪。并加上一句,本判决为最终判决。一个法律无争议的新时代将要到来了。(全文完。2021年12月4日)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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