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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戏充值卡业务为什么会被指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 曾杰 ]——(2021-11-18) / 已阅1739次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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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1.游戏充值卡与非法买卖外汇
    2.这类犯罪与普通的游戏充值卡业务的区别

    正文:

    通过相关商品贸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外汇的行为,最核心的关键是什么?是区分交易标的到底是货币还是货品。

    在对敲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即变相买卖外汇),对于地下钱庄而言,其操作方式是通过国外收取或者支付客户的外汇,国内银行卡对应性的支付或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由此实现外汇的买卖目的。之所以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由于其本质上与传统的外汇黄牛倒买倒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传统的倒买倒卖交易中,以客户找黄牛用外汇兑换人民币为例,黄牛收取客户的外汇现金,然后直接支付人民币现金给客户,或者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客户,外汇黄牛由此完成一次完整的交易活动。

    而对敲式非法买卖外汇,无非就是客户不支付外汇现金,而是通过海外的外汇银行账户转账给黄牛的外汇账户内,黄牛在确认境外账户收到外汇后,通过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支付对应的人民币,扣除收取的手续费用完成交易。因此,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做仅仅是支付方式的不同,并没有改变以此完成换汇所需要的收外汇-付人民币或者收人民币-付外汇的操作。

    游戏充值卡与非法买卖外汇

    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针对对敲变相买卖外汇类行为的升级版,即通过相关货品交易掩盖外汇买卖或者支付结算的行为。

    比如近期上海发生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即通过游戏充值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具体模式以国外客户需要将美金换成人民币为例。

    A公司和客户张三的外汇买卖交易:
    A公司在海外注册经营实体,出售游戏充值卡或者其他类充值卡,国外的客户张三,赚取美金后,希望将10万美金换成人民币,因此张三在海外向A公司支付10万美金,以购买游戏充值卡为名义,A公司收到10万美金后,向海外经销商购买等值的游戏充值卡,但是并不发货给张三,而是再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国内的经销商,以获得10万美金对应的人民币,A公司收到人民币后,把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张三的国内人民币账户(A公司会扣除相关手续费,从而实现自己的营利目的),由此,A公司和张三完成了一笔完整的买卖外汇交易。(A公司的人民币收款方式可能是直接指定国内经销商打款人民币给客户张三,从而简化流程)

    此为媒体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例,该案例中,地下钱庄A公司表面为一家充值卡代理经销商,但实际上为客户张三提供的不是游戏充值卡充值服务,而是通过自己游戏充值卡的海外进货-国内出售行为,完成了自身的外汇转换,从而为张三提供了换汇服务,其交易的标的表面是游戏充值卡,实质上是外汇,因此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方法的变种还有多种多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以非法买卖外汇为目的,不过用于掩盖外汇交易的标的物,可能会变为高价值的古董、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等等,采用国外收购,国内售出方式,但是核心的问题是,不管是国外的付汇客户,还是国内的收人民币客户,都是同一的,或者是有关联的(比如国外的张三付汇,地下钱庄根据张三指令打款人民币到张三指定的人民币账户上)。

    2.这类犯罪与普通的游戏充值卡业务的区别

    既然是以充值卡售卖业务为幌子,意味着现实生活中本身存在真实合法的充值卡售卖业务。

    比如某公司或团队低价从大的经销商,或者国外购入大量的游戏充值卡,或者其他电商消费卡,然后高价卖出国内的客户,客户收到卡后自己使用,此过程中,交易标的为非违禁了商品,交易方式也不存在通过货币转换本身获利(但是存在汇率差,比如在国外购买这类充值卡时汇率和出售时发生变动),而是通过真实的交付充值卡给消费者,通过商品售卖服务获得正常的商业服务利润。充值卡的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消费者不存在关联性,可以合理排除为他人非法买外汇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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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3.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4.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5.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6.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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