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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华 ]——(2021-11-3) / 已阅2207次

    采招释疑21: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方式

    王冠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19条第1款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依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采取何种投诉方式,要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实践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受理投诉的方式有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如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投诉方式未予公布,投诉人需联系项目负责人具体确认。
    《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该款是关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到达生效主义”,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的,有时间差,电子邮件、传真最为典型。需要指出的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因相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而有区别: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业内有人认为,根据《邮政法》第55条关于“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如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包括邮寄,则投诉书应当通过邮政局邮寄,而不得通过顺丰、中通等快递企业邮寄。笔者认为,供应商等投诉人并非国家机关,投诉书也不是国家机关公文,完全可以用快递企业邮寄。至于不是受理投诉的本部门或者本人比如门卫接收了投诉书,能否产生“受理投诉”的法律效果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算收到,并视为“受理投诉”。这是因为,由谁负责收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问题,即便门卫等收件人收到后忘记递交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人员,导致投诉处理期限届过,责任也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承担。当然,投诉人应当注意获得签收凭证。目前,邮政或者快递大都是网上操作物流签收信息,网上物流信息显示签收成功,都可以作为签收凭证。至于采用邮寄方式进行投诉,法定投诉期限的截止日是交邮之日还是送达之日,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42条第1款关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法定投诉期限应以交邮之日作为截止日,如果截止日恰逢节假日,则投诉书在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交邮的,也不算过期。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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