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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招释疑2: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

    [ 王冠华 ]——(2021-10-19) / 已阅1799次

    采招释疑2: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

    王冠华

    质疑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定的救济权利。《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8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依上述规定,受理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质疑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即《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5条第1款亦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换言之,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适格的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但需注意的是,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的事项仅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超过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对供应商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采购人和委托代理机构往往会在委托代理协议里就谁负责质疑答复进行约定,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7条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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