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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华 ]——(2021-10-19) / 已阅2669次

    采招释疑1:提出质疑的适格主体

    王冠华

    目前,我国招标采购领域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两大体系,供应商在一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的方式,在招标投标体系中称为“异议”,而在政府采购体系则称之为“质疑”。
    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谓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权利救济请求的行为。
    关于质疑,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5个条文规定。分别是:1.《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11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上述规定,提出质疑的适格主体一般是供应商,即《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于潜在供应商而言,其仅可针对“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另,财政部〔2017〕94号令第8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依此,供应商也可以委托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起质疑。综上所述,提出质疑的适格主体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及其委托代理人。
    由于政府采购体系允许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基于联合体供应商身份的特性,财政部〔2017〕94号令第9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依此,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要提出投诉,就必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虽然《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部〔2017〕94号令均未规定质疑也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但笔者认为,基于法律规范的类推适用,质疑也应当按照财政部〔2017〕94号令第9条规定处理。
    进言之,依上述规定,适格的提出质疑的主体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是: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起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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