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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平 ]——(2021-7-29) / 已阅2582次

    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下的律师辩护
    (湖南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
    所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异地羁押,是相对于办案单位的办公场所来讲的,一般来讲,办案机关办理的案件没有羁押在属地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属异地羁押。
    我们认为,异地羁押既有押解犯人的需要,也有防止同案犯串供的考量,但更主要的应该是防止案件侦查遭受干扰,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没有关押女犯和特殊人群人犯条件的地方,几乎都是异地羁押在指定场所。
    目前,各级监委办案过程中对留置人员普遍采用异地羁押方式,公安机关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本地重大影响案件一般都会采用异地羁押方式。
    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异地羁押模式已是常态,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与是否异地关押本质上没有什么关系,但作为律师,我们不得不有多一些的考量,进而完善好合同约定,以便顺畅参与刑事诉讼流程。
    一、会见差旅费加大,会见在途时间增多;
    二、会见节奏或者说频率必须在委托辩护合同中详细约定,避免委托人不断催促律师会见,或者因律师办案需要而增加会见次数与委托人产生差旅费加大支出的争议;
    三、对建立会见预约机制的看守所,一定要提前发起预约,确保会见的顺利实现。
    我们对异地羁押不做利弊评价,我们希望办案机关非必要时不做异地羁押处理,避免办案机关办案经费的加大和办案人员时间的浪费。此外,我们认为,异地羁押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处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异地羁押的价值和必要性已几乎不存在,没有必要再增加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办案经费支出,更何况审判阶段开庭审理地点如何选择也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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