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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 段明学 ]——(2004-8-24) / 已阅28221次

    (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早在1987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目前,我国人大选举仅在县一级实行直选,设区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不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不利于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因此,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尽快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行直选,为在省一级直至全国实行普选创造条件。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我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按此规定,我国乡镇长分别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实际上,乡镇长的遴选,一般是由上级党委决定,人大投票通过而已。很明显,这种“选举”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并不能把人民真正满意的人选举出来,不利于建设基层民主。
    鉴于此,自1998年以来,在四川、山西、广东、河南等省的个别乡镇,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较为典型的是四川省遂宁县步云乡的改革。1998年12月,步云乡进行了选举乡长改革试验。具体做法是:先由市中区区委发文公布选举章程,再由步云乡30名选民联合推荐候选人,然后召开选举联席会议,在报名的15名候选人中确定2名,与乡提名的1名候选人一起参加预选。预选时先召开由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干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党政机关领导人共162人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会上由每一位候选人发表20分钟施政演说,10分钟提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得票最多的2人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预选后,组织一系列竞选活动供候选人发表政见。正式选举时,全乡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分设不同投票点,并设秘密划票间。1999年1月4日,获胜者在乡人大会上宣誓就职。 不难看出,步云乡实行的是竞选制度,它蕴含着深刻的制度创新意义,标志着中国大陆基层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已经开始由广泛推行“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民主层面,向进一步改革基层政权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政治民主层面发展。
    中国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应该走“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井冈山的星星之火,终于燃烧到城市,并使中国共产党夺得了政权;1978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大改革;现在,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必然会推动整个中国政治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国民主发展的基础应是乡村社会,这是由中国政治社会的特点决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建设之路是多元的,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之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民主发展之路,后者是从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同时,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也是新时期政治权威合法性实现方式转换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之所以能够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就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代表”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是不断发展转换的。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政权,确立了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其合法性是通过革命,通过武装夺权取得的,是一种“革命的合法性”。和平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不再通过武力而主要是通过领导绩效来实现,是一种“绩效合法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绩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必然会被削弱。因此,民主选举乡镇长,实际上是将党的领导合法性真正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通过人民对乡镇长的挑选来实现党的领导合法性的转换。从这个角度看,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乡镇长选举制度的改革,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最主要的挑战在于当民主选举的乡镇长为非共产党员时,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中共高层人士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将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控制基层的手段呢,还是作为中国民主发展的新起点?近年来,乡镇竞选制度之所以能够逐步推行,主要就在于得到政治高层的支持或默许,并得到各试点、地区党组织、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的积极推动。笔者认为,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它预示着中国民主发展的方向(即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从党内民主到党外民主),谁要是逆潮流而行,谁就是自取灭亡。中国共产党要真正当好“三个代表”,也必须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勿庸置疑,在中国建立竞争性政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中国政治走向民主、走向理性的标志。当然实行政治竞争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前文已反复讨论了这一问题。要使中国竞争性政治不像民初那样夭折,就必须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民主必须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人们首先必须解决吃喝住行,然后才谈得上从事政治、宗教和艺术生活。如果人们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民主对他们就一无是处。美国政治学家科恩也认为:“社会成员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也不能指望长久维持自治。”“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 纵观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人类社会在每一历史阶段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归根结蒂取决于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基本摆脱了贫穷和落后的状态,开始步入小康阶段。但总的说来,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我国民主政治长期以来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态势。东部经济发展较快,中西部较为缓慢,全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在中西部。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民主的发展。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步伐,加大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植,是促进西部地区民主发展的必要措施。我国的生产力布局也呈现出二元化特点,一部分现代化的工业和大量的传统农业并存。而农业经济正是专制政治产的土壤,马克思曾说: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因此,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实施科技兴农的方针,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总之,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起来了,物质财富提高了,人们才有充分的闲暇参与政治,现代民主政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手段才能得到满足,否则,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倡导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乃至整个政治体系的行为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都要受到一定政治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深深植根于东方华夏5000年文明土壤中,不仅有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而且有着顽强不息的生命力。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政治上长期实行封建专制政治,从而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不可避免存在不适应甚至阻碍着中国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从价值取向考察,有三个逆方向价值取向:(1)民众臣服性价值取向,一极是权势者的专制价值取向,“朕即国家”,另一极则是民众臣服性价值取向。以色列政治学家艾森斯塔德曾指出:“中国皇帝的合法性要求他照顾其臣民并使之处于他的监视之下,但是政体的意识形态取向很少在全民唤起积极持续的政治参与。” 所以,中国政治文化的一般取向是强调民众“在政治上的臣服性。”(2)人治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的是以礼治大夫,以刑治庶人,至于君主帝王,则不受任何规范的约束,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由于缺乏一个社会全体共同遵守的普遍法律规范体系,整个政治文化表现出一种极强的人治特征。(3)党同伐异,以邻为壑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斗争激烈、残酷,一人获罪便株连九族,即使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与冲突,也总是以极为激烈和残酷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古代“朋党”之称,虽也有“君子之朋”和“小人之朋”的区别,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贬称,含“朋比为奸”之意,统治阶级内部不同政治集团互相指责对方为“朋党”;以邻为壑乃是一般的处理关系的常理。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文化取向,表现的是“党同伐异”的特征,鲜有互谅与宽容可言,只能是高度倾轧性的。
    要顺利推行政治竞争,就必须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氛围。为此,应汲取历史教训,实现下列诸要求:(1)坚持参与取向,保障多数原则。民主政治过程中的多数优先,决不仅仅是一个算术问题,它只有以充分而有效的大众参与为前提,才会呈现出真正的意义。为了保证多数的真正民主内涵,必须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治过程充分而有效的参与。(2)坚持法治取向,保障程序原则。罗素在《权力论》中写道,民主政治虽然不能保障最好的,但却可以避免最坏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遵循程序原则。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及全体人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政、依法行事。只有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取向,坚持法治取向,政治竞争才能做到公正、文明。(3)坚持宽容取向,保障尊重少数的原则。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是民主政治的又一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及以后,都应倡导采取“团结---批评---团结”这样一种宽容、互谅、合作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坚决防止对持不同政见者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坚决制止政见分歧的阶级化倾向,逐步形成宽容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
    (三)转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领导力量和推动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与西方国家政党产生于议会并在议会内部和平夺权不同,中国共产党不是合法产生并致力于议会活动内的,恰恰相反,它是非法地秘密地产生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念是解放全人类并最终解放自己。在革命年代这种政治理念主要是通过领导人民与国民党进行武装斗争体现出来的。所以,现阶段共中国共产党无论在组织体系还是在执政方式上都带有战争年代的特点:1.就组织体系来看,带有强烈的官僚化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节制的官僚体系,整个党(乃至整个国家)都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存在;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严格的纪律来约束党员的行为。2.就党政关系来看,形成了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普朗扎斯曾说:“那种政党与国家行政不分,党政混为一体的政府,不仅与民主,也是与社会主义根本无缘的。” 实践证明,党政不分往往造成党与政权责任不清、功能交叉、腐败低效、缺乏监督等,既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结构的功能效率原则,又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使民众承担两套重复设置的机构,不利于培育人民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归属感。
    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都需要不断向现代化转型。就政治理念而言,要彻底消除阶级斗争的影响,确立新型的政党理念。这需要给政党一个合理的定位。政党,按一般理解,它是自由结社的产物,与其说它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毋宁说是人民利益的表达者,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和桥梁。政党的作用就是把民众和政权联接起来。政党向政权输送民意,施加影响,进行监督,在执政后通过权力系统贯彻本党主张。许多学者把政党定义为民众的工具,指的主要就是这方面的含义。应该说,西方政党在这方面的定位较准确,而我们的党还没有完全找准自己的位置,所以在执政方式上出现了党政不分,甚至执政党直接行使、包办行政权力的弊端。邓小平反复强调,党政分开应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此,必须首先“突破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内容的传统‘革命’政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运作模式,从强调自己消灭或战胜对方的零和博弈的‘斗争性’,即不顾任何人或势力的反对,试图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去强力实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取向,向崇尚民主的合作博弈的‘竞争性’发展,即‘形式上和平地谋求自己能拥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建立政治上‘有规则的竞争’制度和法治框架。” 惟有如此,政治竞争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强烈地呼吁要解放思想,他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 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它不受剥夺,也不受限制。任何政府都不应在某些领域设置“禁区”,限制人们自由的思想。斯宾诺莎指出:“政治的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又说:“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篡夺人们之权。” 思想禁锢是专制统治的基本手段,一切搞专制独裁的统治者总是从控制人们的思想入手,规定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其他都被称为歪理邪说。在人类政治史上,各国政府限制人们思想自由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
    与专制社会的思想禁锢不同,思想自由为现代民主国家所肯定。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有了持不同政见的自由,在不触及根本统治秩序的前提下,持有不同政见、代表不同社会势力的政党或个人可以进行公开的政治活动,影响或执掌国家权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当然仅有思想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舆论自由。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被称为首要的人权。它包括(1)批评和反对现行法律的自由。对于法律特别是政治性法律或宪法,必须允许公民表示不同的意见。公民发表演说和文章猛烈抨击某项法律或要求废除某项法律,或者要求修改宪法等,都属于应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2)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能否宽容批评政府的言论的存在,这是衡量该国是否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标志。一个不受批评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政府。(3)发表言论宣传和支持各种政治见解、政治观点、政治学说和政治信仰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将某种思想学说加以特殊保护,不允许发表对他们批评的言论,此种国家里就没有言论自由。(4)在现代政党政治国家,还包括批评执政党的言论的自由。任何一个政党,即使它无论有多么先进,它也不可能不犯错误。对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措施以及执政党的执政表现都应当允许公民自由发表批评的言论。
    结社自由。现代民主建立在结社的基础上。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指出:“民主的社会条件与结社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结社是为了某一共同的目标而自愿实现的一种社会结合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从本原上讲,民主就是一种结社;结社与民主之间的这种深刻联系使我们可以肯定,在不允许成立以社会目标为宗旨的和平的结社团体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民主的。” 一个国家不能只允许某些政党可以合法存在,而不允许人们享有真正的结社权利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坚决反对对书报进行检查,认为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并强烈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
    舆论自由。舆论自由的核心是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所以,推进新闻媒体的独立化,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五)推进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竞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的程度。例如,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由于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佛罗里达州所得选票十分接近,根据该州规定,必须进行再次自动计票, 从而引发了美国总统选举史上史无前例的大选风波。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不时举行游行,民主党人指控布什“盗窃”了选举,共和党人则频频提醒戈尔“游戏”已经结束,认输的时候到了。僵持了二个月后,联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了支持布什的裁决,戈尔虽然不满,但接受裁决,承认失败,并号召他的支持者为了国家的利益转而支持新总统。这虽然是一场“闹剧”,但“闹剧”的背后却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能在法院获得和平解决,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像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乱事件,确实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大选‘闹剧’竟然在法院获得终结与平息,这一事件本身就足够耐人寻味。” 美国总统大选风波之所以能够得到和平解决,在我看来,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司法独立是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竞争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手中(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发展中国民主,保障政治竞争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
    《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法]阿兰•图雷纳:《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斯大林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0、453页。
    参见迟福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0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黎明编:《中国的危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版,第586页。
    吴伟、范大英:《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纲》[M],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127页。
    参见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3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并不否认,儒家文化中也含有某些民主因素如“仁政”,“重民爱民”说等等,但总的说来,儒家文化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是反民主的。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4-365页。
    转引自郭定平:《韩国政治转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0年版,第194页。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7页。
    [美]迈克尔·奥格森格:《中国的政治变革》,载胡鞍钢编:《中国走向》[M],杭州:浙江人民社2000年,版第244页。
    转摘自刘应杰等著:《中国社会现象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480页。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Z],第2册,第52、54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李洪天:《党管干部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探析》[J],《理论学刊》,2001年第4期第82页。
    宋玉波:《党内民主竞争与党风廉政建设》,尚未发表。
    转引自聂月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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