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 ]——(2004-8-11) / 已阅24517次
券商冻结客户资金已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所有权,致使客户不能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本案中法院已经作出认定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淑华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
(二)股票分红、送股收益是否应该赔偿?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要求返还股票分红和送股收益的请求,笔者认为不妥。
股民持有某种股票就享有该股票送股、分红的权利。配股、红股、红利,是客户持有股票所派生的利益。如果不是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这将是原告的应得利益。这种应得的利益的损失应计算在内赔偿范围之内.
(三)其他损失。
包括券商对强制平仓和冻结的股票已经收取的交易税费,手续费等,因为这些的行为的不合法性,这些费用已非必要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理应返还。
还有所有资金的利息损失券商也应赔偿。
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拟定幅度相对高的罚息。因为侵权人对其财产失去控制,比如股民股票被强制平仓或冻结,其投资效益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所以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赔偿办法。
参考文献
吴志攀/唐浩茫主编《金融法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强力/韩良主编:《证券法前沿案例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