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忠洁 ]——(2004-8-10) / 已阅37446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成。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合并,是通过法院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职权行为,是否合并应当由法院审查决定,决定的条件应当按照框架的要求具体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成应当分三个步骤:
(1)基本条件。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四个基本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设置形成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条件。
为符合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初衷,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案件范围和提起时间两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定。
①对案件范围的要求。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审限来看,能够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为只有这类案件才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的一个半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则不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中。理由有三点,一是适用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案情本身较为复杂,如那些属于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知识产权等特殊领域的赔偿纠纷,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情形的案件,这些案件很难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如果匆忙审结,必然是建立在削弱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的;二是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看,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当设立举证期限并进行证据交换,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而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根据该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时间必然加长;三是追加在逃共犯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由于其潜逃在外、下落不明,必然要公告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而公告的期限为六十日,已超过了刑事案件的审限。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外。
②对提起时间的要求。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当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而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从期限上也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明显比民事诉讼期限短,如果一味迁就民事诉讼的话,必然会导致刑事诉讼的拖延,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因此必须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十日内提起为宜,既可以满足刑事诉讼对时间的要求,也可以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民事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以实现他们刑事及民事诉讼权利。
(3)法院依职权审查后决定适用的诉讼程序。具体操作步骤是: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没有提起,则在刑事案件立案的同时告知被害人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提起,超过该期限将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处理;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经过法院告知,已在立案后十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应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否则应直接适用独立的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问题的解决。
由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采用民事说,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其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冲突以及与法律原则相悖的部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妥。首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可以说超越了其职权;其次,检察院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它与被告人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案件的结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没有原告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权利;再次,检察院的地位是国家公诉人,与被告人明显不平等;最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的改制,公司、企业种类繁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家、集体控股、参股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各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等,对哪些是国家、集体财产,哪些是公司、企业自有财产较难把握,且任何国家、集体财产始终都置于某一公司、企业所有或监控,而该公司、企业有自主的民事诉讼权,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其进行干涉。
(2)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费的收取应和独立的民事诉讼采用同一规则。
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诉讼费的缓、减、免,由于我国对刑事受害人没有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诉讼费是按诉讼标的额收取,标准较高,因此,我们可以将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作为法定减、免的情形之一,以此作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以保障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避免了诉讼费是否收取的混乱。
(3)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证据规则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完善,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按照该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自认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间、新的证据的范围,并依照优势证据原则审查判断证据。这样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就必然出现对刑事及民事部分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以确保公诉与私诉不同的价值取向。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法律应和民法保持一致。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适用刑法、刑诉法,又适用民法、民诉法,难免会发生冲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采用“民事说”,因此,在法律规范发生竞合时,应直接适用民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民事责任的规则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确保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四、从长远看,可以考虑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必然的或者必须的诉讼制度,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法国模式,其体现出的共性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对独立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也是授权性的法律规范,被害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限制被害人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司法保护,也不排斥法院单独受理民事请求。从长远考虑,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取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分开,其意义表现在:
1、保持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刑事诉讼要追求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公诉机关公诉权的均衡,以保障打击犯罪和维护被告人权利的双重目的。但是,被害人加入公诉一方控诉被告人,势必更进一步造成诉讼结构的倾斜。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
2、保证各类案件都得到专业化处理。刑事法官精于对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缺乏民事审判经验,对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感到不适应,如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证明标准等对他们而言完全是一门新学问,且审理附带民事纠纷要增加许多工作量,“分而治之”,不仅使刑事、民事案件都可以得到专业化的处理,而且可以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对赔偿的专业性和周到性,给被害人更公正的救济。
参考书目:
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孙洁冰主编 重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冲突与协调》肖建华《法学研究》2001年第23卷第6期;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王福华、王琦,《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 邵世星、刘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中国侵权行为法》 张新宝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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