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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洋诉讼判决录》与中国近代社会

    [ 何勤华 ]——(2000-11-24) / 已阅25862次

    [5][9][10][14][18] 见张国福著:《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1~53、87、150页。当然,
    整体的事实上的废除,则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事了。
    [6][7] 见《通商条约章程成案汇编》卷二十六页六、二十六页九。
    [8] 前者有本书第45 份民事判决书:“范树仁诉德商禅臣洋行”。按照文献上记载,中国废除对德国的领事裁判权是在1917
    年(民国6年),但从此案看,当时才1916年。后者有第41份民事判决书:“奥人阿克第与法人麦兰等诉。”
    [11][16]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0、544页。
    [12] 参阅本书第三部分,即刑事判决书部分。
    [13]
    如在《李陶孙与美商经理崔炳臣等因货款纠葛一案判决书》中,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三庭就宣称:“本案系查照司法部音电,本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未结之案,以单独制行之,合并声明。”
    [15]
    1915年由法律编查会在《现行刑律》民事及历年大理院判例的基础上编成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1921年,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全面编纂民法典,至1926年各编陆续完成。但该法典始终未能正式颁行。见前引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第545页。
    [17] 参阅本书第17页,第159页,第222页,第238页等各案。
    [19] 见“德商捷成洋行与何云轩等因批货纠葛一案判决书。”
    [20]
    如对“崔雅泉与日商安达纯一因商标纠葛一案”的二审(包括一审)判决,应当说是明显偏袒日商一方的。它将两种一般人都可分辨出不同的商标定为相类似,因而判中方(崔雅泉)仿冒日商的商标,并责令崔雅泉自己出钱收回已批发出去的商品,让日商销毁(第179
    页)。当然,最后大理院驳回了二审的不合理判决。
    [21] 从比它更早出版的《通商章程成案汇编》(光绪12 年,
    即1886年印行)和《华洋诉讼例案汇编》(姚之鹤编,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来看,笔者的上述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前者在卷二十四至二十七中,共收成案32个,涉及的都是违反中外条约规定的旅游、走私军火以及其他违禁物品、租税、采矿纠纷、杀人、抢劫、窃盗、伪造货币等;而后者在第二、第三、第四编中收集成案近100多个,
    主要也是关于钱债刑杀方面的,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一个也没有。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钅右加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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